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小球字[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院校、俱乐部:
为适应新时期橄榄球项目发展需要,促进运动员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对橄榄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的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橄榄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草案)(小球字[2008]384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为保证“细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11年度注册时间:2011年3月1日-2011年4月30日。
二、 2011年度注册代表院校、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最晚需在2012年度注册期内确定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但竞体字[2010]152号文件中规定需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十二运会代表资格注册的除外。
三、 2011年注册采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相结合,以书面材料为准的方式,实行网上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四、 相关附件请登录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直属单位/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下载。网址:www.sport.gov.cn
五、 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橄榄球协会
联系人:钟民、李静
电 话:(010)87183554
传 真:(010)67138387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橄榄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橄榄球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全国橄榄球项目训练竞赛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运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运动会和中国橄榄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橄协)主办的各类全国橄榄球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的注册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和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国橄协负责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中国橄协主办的全国橄榄球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中国橄协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橄协批准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七条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限期为1至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条运动员首次办理注册时,须向中国橄协提交《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二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3张,身份证。现役军人须出示入伍证明。(具体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实行网上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为橄榄球项目的年度注册和年度确认期。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二条具有代表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代表资格协议及其它所需相关材料到中国橄协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具体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实行网上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橄协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四条《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由中国橄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中国橄协依照注册程序和管辖范围,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并颁发运动员注册证。注册证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纪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内至少参加一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橄协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在中国橄协备案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八条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每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年度的一个系列比赛中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单位注册。
第二十条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二条进行双重注册的,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属于另一注册方。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境外中国籍运动员由原单位向中国橄协注册。
第二十七条外籍运动员注册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八条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流
第二十九条在代表资格协议期限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条交流协议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交流协议须经中国橄协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橄协办理交流手续。
第三十三条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五章 参赛办法
第三十五条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三十六条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凡参加中国橄协主办的各类橄榄球比赛,报名时须注明注册证号。经中国橄协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参赛。
第三十八条双重注册运动员在参加两注册单位均可参加的比赛时,甲方拥有决定权。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凡在中国橄协注册的运动员,未经中国橄协批准,不得私自参加各类国际橄榄球比赛。
第四十条凡在中国橄协注册的运动员,未经中国橄协批准,不得代表注册队以外的其它队参加各类橄榄球比赛。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禁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裁决
第四十四条运动员在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橄协提出申述或进行举报。
第四十五条中国橄协将在接到申述或举报的30天内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中国橄协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草案)(小球字[2008]3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参照体竞字[2003]82号文件制定,未涉及内容或相关内容存在疑义,以体竞字[2003]82号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国橄协。
附件:
1.注册提交材料一览表;
2.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3.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单位汇总表。
附件1
全国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提交材料一览表
注:1.《注册单位汇总表》需将所有本单位运动员(包括双重注册运动员)包含在内,且需全部连续编号。
2.已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运会注册的运动员,若无变动,可不需再提供协议书、登记表等材料,但在注册单位汇总表中必须统计其名,并在备注中标注“已注”;双重注册运动员需按照双重注册要求提交材料。
3.双重注册运动员的《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统一由甲方提交。
附件2
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注:如为双重注册,注册单位必须填写甲乙双方、由双方单位盖章,且需与《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中甲乙方保持一致。双重注册运动员在参加两注册单位均可参加的比赛时,甲方拥有决定权。解放军运动员单位乙填写输送单位,表格中只需甲方盖章。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附件3:
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单位汇总表
发布文号: 小球字[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院校、俱乐部:
为适应新时期橄榄球项目发展需要,促进运动员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对橄榄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的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橄榄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草案)(小球字[2008]384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为保证“细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11年度注册时间:2011年3月1日-2011年4月30日。
二、 2011年度注册代表院校、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最晚需在2012年度注册期内确定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但竞体字[2010]152号文件中规定需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十二运会代表资格注册的除外。
三、 2011年注册采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相结合,以书面材料为准的方式,实行网上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四、 相关附件请登录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直属单位/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下载。网址:www.sport.gov.cn
五、 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橄榄球协会
联系人:钟民、李静
电 话:(010)87183554
传 真:(010)67138387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橄榄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橄榄球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全国橄榄球项目训练竞赛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运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运动会和中国橄榄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橄协)主办的各类全国橄榄球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的注册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和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国橄协负责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中国橄协主办的全国橄榄球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中国橄协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橄协批准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七条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限期为1至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条运动员首次办理注册时,须向中国橄协提交《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二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3张,身份证。现役军人须出示入伍证明。(具体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实行网上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为橄榄球项目的年度注册和年度确认期。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二条具有代表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代表资格协议及其它所需相关材料到中国橄协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具体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实行网上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橄协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四条《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由中国橄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中国橄协依照注册程序和管辖范围,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并颁发运动员注册证。注册证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纪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内至少参加一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橄协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在中国橄协备案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八条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每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年度的一个系列比赛中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单位注册。
第二十条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二条进行双重注册的,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属于另一注册方。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境外中国籍运动员由原单位向中国橄协注册。
第二十七条外籍运动员注册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八条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流
第二十九条在代表资格协议期限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条交流协议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交流协议须经中国橄协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橄协办理交流手续。
第三十三条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五章 参赛办法
第三十五条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三十六条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凡参加中国橄协主办的各类橄榄球比赛,报名时须注明注册证号。经中国橄协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参赛。
第三十八条双重注册运动员在参加两注册单位均可参加的比赛时,甲方拥有决定权。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凡在中国橄协注册的运动员,未经中国橄协批准,不得私自参加各类国际橄榄球比赛。
第四十条凡在中国橄协注册的运动员,未经中国橄协批准,不得代表注册队以外的其它队参加各类橄榄球比赛。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禁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裁决
第四十四条运动员在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橄协提出申述或进行举报。
第四十五条中国橄协将在接到申述或举报的30天内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中国橄协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草案)(小球字[2008]3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参照体竞字[2003]82号文件制定,未涉及内容或相关内容存在疑义,以体竞字[2003]82号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国橄协。
附件:
1.注册提交材料一览表;
2.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3.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单位汇总表。
附件1
全国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提交材料一览表
| 单一注册 | 双重注册 | 解放军运动员 | |||
代表省级注册单位注册 | 代表学校注册 | 代表俱乐部注册 | 代表省级注册单位 与学校 | 代表省级注册单位 与俱乐部 | ||
《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1份 | √ | √ | √ | | | |
《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1份 | | | | √ | √ | |
《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1份 | √ | √ | √ | √ | √ | √ |
身份证 | √ | √ | √ | √ | √ | |
二寸标准证件彩照3张,背景为白色 | √ | √ | √ | √ | √ | √ |
社会团体或俱乐部合法资质证明 | | | √ | | √ | |
注册单位汇总表 (提交纸质和电子版) | √ | √ | √ | √(双重注册单位都需分别提供) | √(双重注册单位都需分别提供) | √ |
入伍证明 | | | | | | √ |
注:1.《注册单位汇总表》需将所有本单位运动员(包括双重注册运动员)包含在内,且需全部连续编号。
2.已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运会注册的运动员,若无变动,可不需再提供协议书、登记表等材料,但在注册单位汇总表中必须统计其名,并在备注中标注“已注”;双重注册运动员需按照双重注册要求提交材料。
3.双重注册运动员的《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统一由甲方提交。
附件2
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注册单位 | 甲. | 中文姓名 | | 照 片 (二寸标准证件照,背景为白色) 单位盖章/钢印 | ||||||||||||||
乙. | 英文姓名 |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国籍 | | |||||||||||||
服役机构 | | 身份证号 军官证号 | | |||||||||||||||
户籍地 | | 出生地 | | 籍贯 | | 注册年度 | | |||||||||||
协议期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教练姓名 | | |||||||||||||||
运动等级 | | 身高 | | 体重 | | 血型 | | 骨龄 | 岁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 |||||||||||||||
注册证号 | | 曾用名 | | |||||||||||||||
运动简历 (训练年限, 国内外大赛成绩) | | |||||||||||||||||
单位意见 | ||||||||||||||||||
甲方: 公 章 日期 | 乙方: 公 章 日期 | |||||||||||||||||
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日期 |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注:如为双重注册,注册单位必须填写甲乙双方、由双方单位盖章,且需与《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中甲乙方保持一致。双重注册运动员在参加两注册单位均可参加的比赛时,甲方拥有决定权。解放军运动员单位乙填写输送单位,表格中只需甲方盖章。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附件3:
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单位汇总表
序号 | 注册年度 | 注册单位 (双重协议甲方) | 双重注册单位 (双重协议乙方) (解放军填输送单位) | 运动员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18位)(解放军填军官证号) | 民族 | 服役机构 | 协议开始时间(解放军填入伍时间) | 协议截止时间(解放军不填写) | 备注 |
1 | 2011 | 中国农业大学 | **省体育局 | 张三小 | 男 | 1990-11-11 | 123456789012345000 | 蒙古 | 中国农业大学 | 2010-11-11 | 2011-11-11 | |
2 | 2011 | |||||||||||
3 | 2011 | |||||||||||
4 | 2011 | |||||||||||
5 | 2011 | |||||||||||
6 | 2011 | |||||||||||
7 | 2011 | |||||||||||
8 | 2011 | |||||||||||
9 | 2011 | |||||||||||
10 | 2011 | |||||||||||
11 | 2011 | |||||||||||
12 | 2011 | |||||||||||
13 | 2011 | |||||||||||
14 | 2011 | |||||||||||
15 | 2011 | |||||||||||
16 | 2011 | |||||||||||
17 | 2011 | |||||||||||
18 | 2011 | |||||||||||
19 | 2011 | |||||||||||
20 | 2011 | |||||||||||
21 | 2011 | |||||||||||
22 | 2011 | |||||||||||
23 | 2011 | |||||||||||
24 | 2011 | |||||||||||
25 | 2011 | |||||||||||
26 | 2011 | |||||||||||
27 | 2011 | |||||||||||
28 | 2011 | |||||||||||
29 | 2011 | |||||||||||
30 | 2011 | |||||||||||
31 | 2011 | |||||||||||
32 | 2011 | |||||||||||
33 | 2011 | |||||||||||
34 | 2011 | |||||||||||
35 | 2011 | |||||||||||
36 | 2011 | |||||||||||
37 | 2011 | |||||||||||
38 | 2011 | |||||||||||
39 | 2011 | |||||||||||
40 | 2011 | |||||||||||
41 | 2011 | |||||||||||
42 | 2011 | |||||||||||
43 | 2011 | |||||||||||
44 | 2011 | |||||||||||
45 | 2011 | |||||||||||
46 | 2011 | |||||||||||
47 | 2011 | |||||||||||
48 | 2011 | |||||||||||
49 | 2011 | |||||||||||
50 | 2011 | |||||||||||
51 | 2011 | |||||||||||
52 | 2011 | |||||||||||
53 | 2011 | |||||||||||
54 | 2011 | |||||||||||
55 | 2011 | |||||||||||
56 | 2011 | |||||||||||
57 | 2011 | |||||||||||
58 | 2011 | |||||||||||
59 | 2011 | |||||||||||
60 | 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