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07:53:3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政综[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直属企业:
市经贸委、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实现我市工业跃升发展,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对在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产业集群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市级认定。
第三条 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和评价工作,组织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四)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五)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六)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跟踪和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软件、光电、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上年度盈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新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和《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4月底前报市经贸委,同时抄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贸委根据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南平经贸信息网》、《南平科技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公布并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 经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三条 初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3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包括:《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报送各县(市、区)经贸局汇总初审后,于4月底前报市经贸委。
第十四条 核查及评价。市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五条 数据分析与反馈。市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初步评价结果,在《南平经贸信息网》、《南平科技信息网》上公示,接受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一)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二)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三)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的确认。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在《南平经贸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的;(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五)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评价结果在65分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市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五章 政 策
第二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 奖金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如再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累计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市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