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电影片制作业来台摄制电影片补助要点

2020年07月22日00:57: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二字第0940521362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二字第0940521362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导引各国电影片在台湾地区拍摄及进行后制作,鼓励我国电影产业与他国电影产业进行资金、技术与人才合作,以带动我国整体电影产业朝国际化水准迈进,特订定本要点。

二、外国电影片制作业依据电影法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经本局核准至我国制作电影片,其在我国支出之电影片制作相关费用逾美金一百万元者,得向本局申请下列补助:

(一)该电影片全部或部分在台湾地区拍摄者,补助其在台湾地区拍摄期间雇用我国籍演员人事费用总支出之百分之二十;雇用我国籍职员人事费用总支出之百分之十五。

(二)该电影片全部或部分在台湾地区拍摄且进行后制作者,补助其在台湾地区后制作总支出之百分之十五。

(三)符合前二款规定之一之电影片,得另申请补助其在台湾地区拍摄该电影片之其它支出费用之百分之五。

前项第二款所称后制作,系指录音、剪辑、特效、音效、调光、冲印及经本局认可之其它后制作。

申请第一项各款之补助,以在本要点发布生效后,经本局核准来我国制作之外国电影片为限。

三、外国电影片制作业申请前点补助金之应备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一份。

(二)经我国驻外单位认证之外国电影片制作业在其本国合法设立之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本局核准外国电影片制作业来我国制作电影片之公函影本一份。

(四)本局所核发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一份或外国电影片制作业在台湾地

区摄制电影片之证明文件(含电影片拍摄或/及后制作期间之工作纪录单、技术师名单、工作期程时数、技术服务项目、设备及技术说明等项目)。

(五)申请前点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补助者,应检附各分项支出明细表。申请前点第一项第一款补助者应另检附受雇之我国籍演、职员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其参与该电影片在台湾地区拍摄期间之合约书影本。

(六)经我国会计师签证之该电影片在我国支出制作费用逾美金一百万元之查核报告书(含电影片在我国支出费用明细表、原始支出凭证影本);属业务及个人业务支出者,应检附扣缴凭单影本;属申请人内部制作支出者,应检附该申请补助电影片之成本分摊费用明细资料。

(七)外国电影片制作业在我国拍片期间投保责任险及为受雇之我国籍演、职员投保意外险之证明文件。

(八)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文件为外国语文者,应另附中文译本;前项第二款外国电影片制作业合法设立证明文件及第四款摄制电影片之证明文件,均应另附经公证之中文译本。

四、获得补助金之外国电影片制作业,应于本局核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检具领据乙纸向本局申请核发,逾期未申请或未具领据者,视同弃权。

五、违反规定之处置:

申请人以虚伪不实数据申领补助金者,本局得撤销其补助金资格,申请人除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外,并应按核定之补助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且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各年度之各项奖励或补助。

我国相关业者及演、职员提供虚伪不实数据予申请人申请补助金者,应自负相关法律责任,且自本局核定违反规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各年度之各项奖励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