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3:53:11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近年来,乡镇广播电视发展很快,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建设水平和节目覆盖率逐步提高,为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保障社会繁荣发展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应看到,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省、市、县的交界地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弱化倾向,擅自设立电视转播台(含转播站,以下统称转播台)、广播电视站、电视台和经批准的转播台违规播出自办电视节目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的传播秩序。为此,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就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及加强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设立条件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可予重新登记。今年年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对乡镇广播电视的调查摸底和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的重点是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擅自开办电视节目、调整技术参数和违规出租、转让、承包经营。要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所有已批准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进行重新审核,符合发展规划、具备合法主体及必要资金、技术、设备、管理等条件的,可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一律撤销。 
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广播电视站、转播台,要督促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予撤销。对非法开办乡镇广播电视业务的当事人,要查清事实,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失职、渎职、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二、未经批准但确有必要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要补办手续。对检查摸底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当地广播电视覆盖需要和开办条件区别处理。如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确有需要且符合规划、主体、资金、技术、设备、管理等设立条件的,可尽快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如当地广播电视信号已达到覆盖要求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予取缔。 
三、要重点加强对省、市、县交界地区的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省、市、县交界地区地理特殊,地处偏远,环境复杂,广播电视覆盖相对薄弱,管理难度较大。交界地区的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技术监测和巡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逐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交界地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对交界地区出现的非法电视台、广播电视站、转播台等,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在7天之内发现和取缔;对一时难以确认属地和在交界地区游动的,要联合执法,共同查处。 
四、加强对广播电视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密切联系和协调信息产业、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2002年七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规定,加大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力度,取缔非法拼装、生产、销售电视发射机、发射天线和铁塔的生产厂家。各地广电部门应在信息产业部公布的定点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厂家中订购设备,同时企业生产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型号核准证、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入网认定证书,并按有关广电行政部门出具的广播电视订购证明,生产、销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专销给经批准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 
对在治理工作中查获的非法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要予以没收,发射天线和铁塔要及时拆除,相关设备造册上缴,限期集中处理,防止再次流入社会。 
五、要认真做好乡镇广播电视的覆盖工作。必须明确,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职责是送节目,不是办节目。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广播电视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一手抓治理、一手抓覆盖的方针,从讲政治的高度着眼,从维护稳定的大局着眼,从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着手,以实施和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为契机,以边远贫困的广播电视盲区为重点,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和保障乡镇广播电视资金投入,确保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的必要经费和正常运转,在坚决制止乱播滥放的同时要把党和国家的声音送下去,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率,更好地满足基层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需求,从根本上防止非法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的出现,巩固治理成果。 
有关乡镇广播电视治理和重新审核登记情况请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总局备案。备案项目应包括:1、治理前批准的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情况;2、治理中发现和处理的非法设立的乡镇电视台、广播电视站、转播台情况,包括设备设施、发射塔、当事人和责任人等;3、重新审核登记的情况。其中,乡镇非法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的治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情况报总局社管司备案,转播台的治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情况报总局科技司备案。 
 
 
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