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气发[2003]56号
各市、县气象局(台),各市、县广播电视局(台),省气象台,省电视台:
随着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迅猛发展,电视开设频道和节目播出时间都大大增加,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丰富多彩的节目和喜闻乐见的信息。同时,随着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气象探测、监测能力迅速增强,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的天气预报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气象预报业务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和项目不断增加,气象部门已经具备了向社会公众提供高精度的、连续滚动的日常天气预报服务以及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服务、环境气象服务、健康气象服务、旅游气象服务等多种信息。
天气预报水平的高低和气象服务产品信息能否及时、有效地传播给社会公众是一个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展示我省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我们对当前的电视气象节目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电视台和各级气象台(局)应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注重实效,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合作。
二、到2003年年底前,省电视台每天播出的电视气象节目应达到每天8次(含重播,下同)以上,各市电视台每天播出的电视气象节目应达到每天5次以上,各县电视台每天播出的电视气象节目应达到每天2次以上,并适时播放专题气象服务节目和插播灾害性天气警报。
三、到2004年年底前,省电视台每天播出的电视气象节目应达到每天12次以上,各市电视台每天播出的电视气象节目应达到每天8次以上,各县电视台每天播出的电视气象节目应达到每天3次以上。
四、一般情况下,电视气象节目应由各级气象台(局)负责制作,并及时传输(送)到相应电视台,由各级电视台负责按时播出。节目传输方式应以有线宽带传输为主,其他方式(含无线传输、人工送带等)作为备份。
五、电视气象节目播出时段、节目内容、时间长度等如果需要变更或改动,由双方协商解决。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省气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以上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