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3]27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
随着广播电视传输技术不断升级,全省已建成了完整的宽频带综合业务光缆传输网。为规范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输正常进行,进一步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模拟电视收费:
1、初装费:350--500元/户;同一个人用户加装终端,每个终端按此标准的20%收费;凡仍利用多路微波(MMDS)传送电视节目的市、县(区),初装费标准应低于350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在上述标准内具体核定当地初装费标准。由于政策原因(如政府拆迁等)需要移机的,只可按50元/户的标准收取移机费;由于用户原因移机的,可再次收取初装费。用户申请停机,或停机后重新开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收视维护费。按照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广播电视厅《关于调整我省有线广播电视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9]77号)规定:实现了与省广播电视光缆联网传递省4套(省无线第二套、省有线1套、影视、公共频道,即现省二、三、四、五套)、地(市)2套电视节目的本地网,经省价格、广电部门联合验收后,每月可向用户增收5元光缆维护费。经调查验收,全省多数市、县(区)均进行了网络改造并与省广播电视光缆联网。因此,凡有线电视城域网改造已经完成并与省广播电视光缆联网,能保证用户正常收看25套以上(含25套)电视节目的市、县(区),收视维护费调整为每户每月15元。各设区市广电网络部门正式执行时,应事先将所属县、市、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向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正式备案的同时,应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各地收视维护费调整后,不得降低现有收看节目的套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或暂缓调整收视维护费标准:
(1)不能正常收看江西电视台二、三、四、五套节目和设区市两套节目的;
(2)可收看的频道总数不足25套节目的;
(3)2002年1月1日以后调整了收视维护费的,今年也暂不调整到位。
二、数字电视收费:
全省有线电视光缆联网后,通过数字干扰系统传输的电视节目,按下列标准收费;
1、境外电视节目:(1)凡需向境外节目源支付收视费用的电视频道,每月每频道收视费5--10元。具体收视频道为:HBO电影频道、探索频道、ESPN体育频道、凤凰电影频道。今后如要增加此类电视频道,省广播电视部门在开播前一个月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提出收费申请,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境外一般电视频道,每月收视费1--3元。包括凤凰卫视、凤凰中文、阳光卫视、卫视体育等。
2、境内电视节目:每月每频道收视费1--2元。收视频道为:上海体育、上海财经、女性频道等。
3、准视频点播频道,每月每频道收视费3--6元。收视频道为:经典影院和电视剧场。
4、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在上述规定的标准内,核定所属县、市、区数字电视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广电部门直接向南昌地区用户传输的数字电视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各有线电视经营单位可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视标准内,自主确定节目套餐及集团用户、涉外用户的收视费标准,报当地及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用户可自愿选择购买各类机顶盒,各经营单位应按机顶盒实际进价加上不超过15%的进销差率制定销售价格,并负责为用户安装调试好。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初装费、移机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6、用户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数字电视节目,各地、各部门不得对用户采取任何强制行为。数字电视的费用按月收取,收视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7、没有与省广电网络公司整合或采用模拟系统传播以上电视节目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范围内核定收费标准。
三、有线电视视讯宽带网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见附件)。各有线电视视讯宽带网业务经营单位可以基准价为基础按不超过50%的幅度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自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变更手续后执行。
四、用户有权自愿选择购买各类电缆调制解调器(Cable Modem)、接收机、智能卡等配用设备。配用设备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广电部门按实际进货价加15%的进销差率核定,并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
五、用户申请视讯宽带网一项或多项业务,均按一项收取初装费,不得累计加收初装费。如用户因故需要移机的,按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广播电视经营单位不得强行用户安装有线电视,应采取措施确保未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基本收视(即正常收看中央一套、江西一套及当地一套电视节目)需求;也不得将所有电视节目通过机顶盒收看,增加群众负担。各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价质相符的服务,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用户的监督。若因网络原因而造成用户收视信号中断,经核实后,应退回相应的收视费。退款的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七、由于上述各项收费牵涉面广,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应会同广播电视部门切实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原各地自行制定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上述数字电视及视讯宽带网收费按试行规定实行,试行期为一年半。试行时间从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试行一年后,即2004年4月,省广电部门应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正式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全面审验后正式批复。本规定实施后,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广播电视厅《关于调整我省有线广播电视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9]77号)停止执行。
九、本通知发布后,广电网络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变更手续方可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江西省有线电视电讯宽带网业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江西省有线电视电讯宽带网业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一、国际互联网
(一)初装费(含材料和安装调试费用,下同):200元。
(二)信息费:
1、包月制:80元/月。
2、限量包月制:收费档次和标准由经营单位和用户协商确定。
二、证券服务
(一)远程股票交易系统
1、初装费:200元
2、使用费:120元/月。同时开通Internet的,加收月租费20元/月。
(二)逆程股市
1、初装费:200元
2、使用费:40元/月
三、高速多媒体
1、初装费:200元
2、频道使用费:股市频道40元/月,其余频道20元/月,同时开通两个以上频道可适当优惠。
四、视频点播
(一)初装费:200元
(二)点播费:
1、包月制:60元/月
2、单价制:5元/部
五、准视频点播
(一)初装费:200元
(二)点播费:30元/月
六、音频点播
(一)初装费:200元
(二)点播费:
1、包月制:20元/月
2、单价制:0.3元/首
七、集体用户报装国际互联网、证券服务、高速多媒体业务以及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线路租用、网页制作、域名注册、网络工程等业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与用户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