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18日19:02:02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局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使广大观众能够满意地收看好电视节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用电缆或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分如下三类:
(一)有线电视台: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系统。
(二)有线电视站: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系统。
(三)共用天线: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 有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颁发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保护,有线电视设备属于广播电视系统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管理和规划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及有线电视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设计、安装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呼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设计、安装等施工业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证施工。
原已在工商部门领取此项目营业执照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承担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属国家或集体性质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一定数量熟练掌握电视接收、传送技术及无线电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具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能独立承担设计、安装、调试、检验工作的专业工程师或技师。
(三)具有较完备的有关调测仪器、仪表。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广播电视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市广播电视局颁发《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凡需设计、安装共用天线和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及用户(包括新建楼房)必须提前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设计、安装申请,由市广播电视局根据有线电视网的整体规划方案及其设计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有线电视的施工安装。


    第九条 对无“许可证”而进行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均视为非法业务活动。

三、工程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由市广播电视局组织进行,同时吸收甲乙双方代表参加,依照《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返工。
由组织验收单位,按系统的功能和规模,向施工安装单位收取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总造价的1~3%的验收费。


    第十二条 没有《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的有线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四、事业管理

    第十三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网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采访、编辑、播音、制作及技术维护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播出设备及节目制作、播出场所。
(四)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第十四条 凡具备开办有线电视台条件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建台申请。由市广播电视局初审,然后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开办有线电视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第十三条第(一)、(二)、(四)项。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播放场所和播放设备。


    第十六条 凡符合开办有线电视站条件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报内蒙古广播电视厅批准后,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所播映的录像片,必须由呼市广播电视局进行审核,并颁发“节目录像带准放证”,方可播映。


    第十八条 凡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均应提前一周将下周所安排的播出节目内容,送交呼市广播电视局进行核审。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保证中央、省、市电视台新闻节目的收看,不准在此期间播放录像片。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台、站,不准利用卫星地面站,接收国外电视节目。

五、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呼市有线电视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停用整顿,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吊销相应证件,并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四)没收录像带及有关有线电视设备。
(五)封闭有关台、站及共用天线。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一款和第 十二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按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处罚。
凡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第 二十条的分别按第 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处罚。
凡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的、分别按第 二十一条第(二)、(四)、(五)项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线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包括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呼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