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20日00:59:41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1989]63号

(2002年4月13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收看效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共用天线,是指在一个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内的居民共同使用一个配有放大装置的电视接收天线;闭路电视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播放自制节目或录像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    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负责本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施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建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管理。


    第四条    安装使用共用天线,必须保证能完整地收看中央及省、市电视台节目;闭路电视播放节目,不得占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的新闻节目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采取任何办法减弱或略掉中央、省、市电视信号。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设计、安装、测试和使用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凡五层以上(含五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商品楼)均应设置共用天线。共用天线应列入建筑工程项目构成范围,其投资与建筑物供水、供电等设施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未列入项目构成范围的,建筑设计部门不得予以工程设计。
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如设置闭路电视,按前款办理。


    第七条    申请设置闭路电视的单位,按《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辽政发(1988)42号)办理。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从事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和测试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设计、安装和测试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技术力量。其中中级无线电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2.有固定场所、设备、流动资金和管理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能负责对自己安装、测试并交付使用的工程的保修。
4.有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能力。
申请从事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和测试的单位,持有关证件到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凭《资审合格证》到设计或建工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到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设计、安装、测试单位歇业时,应在歇业前三十日内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一年内不开展业务者,视为歇业。


    第十条    共用天线、闭路电视工程,应将设计图纸、施工地区电视信号场强资料报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核定广播电视频道和审批设计图纸,取得审核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设计、安装、测试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按《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技术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共用天线、闭路电视工程竣工后,由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验收,核定质量等级。合格者,发给《验收合格证》和等级证书,投入使用。未经核验者,银行不予结算工程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者,施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返工,其返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担负。逾期不返工者,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不予验收。
对返工率高又不服从管理者,除担负返工所需费用外,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会同设计、建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消其设计、安装、测试资格。


    第十三条    设计、安装、测试等单位对其交付使用的共用天线、闭路电视工程,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和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核定,负责工程的维修和保修。


    第十四条    设置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委托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进行质量监督。委托单位应将工程图纸、计划任务书、设计批准文件和设计、安装合同报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理手续,凭《质量监督委托书》申请维修和保修。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影响附近原有建筑物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接收效果,经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认定明显低于技术标准时,新建建筑单位应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新建建筑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凡在本规定发布前安装使用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重新改装,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本规定发布前未安装共用天线的五层以上(含五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其房产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应安装共用天线。


    第十七条    办理证照、工程验收和委托监督,可适当收取工本费、监督费,收费标准由市共用天线质量监督分站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和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制定。其收费的使用,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会同计划、建工、工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技术标准 (试行)
 一、频率范围
 Ⅰ波段:48.5一92MHZ
 Ⅲ波段:167一228MHZ
 Ⅳ、Ⅴ波段:470一798MHZ
 二、前端输入电平:大于60dB
 三、用户端输入电平:大于60dB、小于80dB
 四、频道内频率特征
 在fv-0.75MHZ至fv+4.5MHZ范围内,不平度在±1dB以内。
 五、信号质量
 1.信噪比:大于42dB
 2.差拍干扰:D/U大于55dB
 3.交扰调制:-46dB以下
 4.回波损耗:不小于30dB
 5.电源哼声调制:-54dB以下
 六、用户间耦合度:
 在第Ⅲ波段,小于-50dB,对其它波段,小于-20dB
 七、寄生辐射:在距离传递电缆三米处测量,其泄漏电波的场强应小于34dB
 八、天线系统特性
 1.电压驻波比:小于2
 2.前后比:在Ⅰ、Ⅲ波段,大于10dB;在Ⅳ、Ⅴ波段,大于15dB
 3.水平面半功率点宽度:小于55°
 4.垂直面半功率点面宽度:小于65°
 九、电缆
 1.特性阻抗:75欧姆
 电压驻波比:小于1.2
 十、图像、伴音质量的主观评价
 1.电视的图像与声音按国际规定分四级主观评价。
 2.接收中央、市和当地电视节目的图像和声音均4分以上者属优良共用天线系统,达3.5分以上者属及格系统,三分以下者属不及格系统。
 注:1.前端输入电平指共用天线系统第一级信号处理设备(如放大器或变换器)的输入电平(1μv=0dB)
 2.fv为欲收电视图像载频。
 3.D/U指有用信号对干扰信号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