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7]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关于“建立简便快捷、公开透明的社会捐助体系”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慈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大力弘扬慈善公益意识和现代慈善文化,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同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机制,拓宽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途径,整合慈善资源,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重庆步伐。
(二)主要目标。加强和改善对慈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慈善捐助组织网络系统,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夯实慈善援助基础,整合慈善资源,加强慈善资源的统筹管理,逐步形成纵横连网、覆盖城乡、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慈善捐助体系,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慈善捐助组织网络系统
加强各级民间慈善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以巴南区界石镇“稻草援助服务中心”为基本模式的街镇级民间慈善公募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稻草援助基金”,夯实基层慈善工作基础。积极培育发展以企业投入为主的非公募性基金会,拓展慈善发展空间。逐步建立以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综合性慈善组织为主体,专项慈善组织和非公募性基金会为补充、覆盖城乡的社会捐助组织网络。积极推进建立慈善行业协会,加强慈善组织间的衔接协调和对募捐活动的统筹协调。
三、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捐助活动
(一)倡导开展“慈善双日捐”活动。从2007年起,每年10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慈善双日捐”活动。倡导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自愿捐赠两天工资(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以此带动社会捐赠。具体接收方式为: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由市级部门组织,市慈善总会统一接收。各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同级慈善会统一接收。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按50%划缴市慈善总会。
(二)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经常性募捐活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性募捐接收工作,所募资金交同级慈善会管理。鼓励和推动各类慈善组织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可在宾馆、银行、邮局、商场等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捐赠箱,在街镇、社区设置捐赠接收站点和建立“慈善超市”,在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开展慈善义卖、慈善义演和慈善晚宴等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实施捐赠,广泛募集社会慈善资金。对慈善组织设置捐赠箱和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
四、加强慈善募集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市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在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赈灾、安老、扶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的应急性救助工作。其资金构成为:市级福彩资金注入一部分;市级“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的30%;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上缴市级统筹的部分。
(二)加强慈善募集款物使用的统筹和指导。“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和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所募应急性救灾捐款,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定向安排使用。“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需用于红十字会救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类慈善组织自主募集的款物,应按募集目的、项目及捐赠人意愿分配安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推进捐赠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各类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款物,必须向捐款人出具法定的捐赠收据。建立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制度,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在报监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政府、公众和捐赠人的监督。财政、审计、民政等监管部门和慈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的跟踪检查,定期开展审计监督,确保款物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慈善捐助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五、强化慈善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慈善监管。市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政策措施,协调慈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捐助行为的统一监管。
(二)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免税减税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捐赠。
(三)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慈善宣传,培育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增强社会慈善意识。电视台、电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要做好慈善工作专题义务宣传报道。对慈善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发布慈善公益新闻或广告,应当按照社会公益广告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建立慈善捐赠表彰制度,每年对积极参与慈善捐助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慈善活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在慈善组织内建立各类冠名救助基金或以专项救助基金的形式进行捐助。全市“慈善排行榜”和年度慈善人物的评选,每年由市人民政府救助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定,由有关慈善组织联合发布。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7]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关于“建立简便快捷、公开透明的社会捐助体系”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慈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大力弘扬慈善公益意识和现代慈善文化,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同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机制,拓宽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途径,整合慈善资源,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重庆步伐。
(二)主要目标。加强和改善对慈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慈善捐助组织网络系统,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夯实慈善援助基础,整合慈善资源,加强慈善资源的统筹管理,逐步形成纵横连网、覆盖城乡、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慈善捐助体系,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慈善捐助组织网络系统
加强各级民间慈善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以巴南区界石镇“稻草援助服务中心”为基本模式的街镇级民间慈善公募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稻草援助基金”,夯实基层慈善工作基础。积极培育发展以企业投入为主的非公募性基金会,拓展慈善发展空间。逐步建立以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综合性慈善组织为主体,专项慈善组织和非公募性基金会为补充、覆盖城乡的社会捐助组织网络。积极推进建立慈善行业协会,加强慈善组织间的衔接协调和对募捐活动的统筹协调。
三、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捐助活动
(一)倡导开展“慈善双日捐”活动。从2007年起,每年10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慈善双日捐”活动。倡导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自愿捐赠两天工资(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以此带动社会捐赠。具体接收方式为: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由市级部门组织,市慈善总会统一接收。各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同级慈善会统一接收。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按50%划缴市慈善总会。
(二)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经常性募捐活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性募捐接收工作,所募资金交同级慈善会管理。鼓励和推动各类慈善组织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可在宾馆、银行、邮局、商场等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捐赠箱,在街镇、社区设置捐赠接收站点和建立“慈善超市”,在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开展慈善义卖、慈善义演和慈善晚宴等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实施捐赠,广泛募集社会慈善资金。对慈善组织设置捐赠箱和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
四、加强慈善募集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市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在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赈灾、安老、扶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的应急性救助工作。其资金构成为:市级福彩资金注入一部分;市级“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的30%;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上缴市级统筹的部分。
(二)加强慈善募集款物使用的统筹和指导。“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和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所募应急性救灾捐款,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定向安排使用。“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需用于红十字会救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类慈善组织自主募集的款物,应按募集目的、项目及捐赠人意愿分配安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推进捐赠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各类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款物,必须向捐款人出具法定的捐赠收据。建立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制度,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在报监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政府、公众和捐赠人的监督。财政、审计、民政等监管部门和慈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的跟踪检查,定期开展审计监督,确保款物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慈善捐助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五、强化慈善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慈善监管。市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政策措施,协调慈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捐助行为的统一监管。
(二)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免税减税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捐赠。
(三)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慈善宣传,培育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增强社会慈善意识。电视台、电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要做好慈善工作专题义务宣传报道。对慈善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发布慈善公益新闻或广告,应当按照社会公益广告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建立慈善捐赠表彰制度,每年对积极参与慈善捐助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慈善活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在慈善组织内建立各类冠名救助基金或以专项救助基金的形式进行捐助。全市“慈善排行榜”和年度慈善人物的评选,每年由市人民政府救助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定,由有关慈善组织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