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郑州市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2007〕22号)的精神,确保在地统计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在地统计,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满足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的需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现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全市在地统计按照12个行政县(市)、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郑州出口加工区)3个行政管理区,共划分15个区域,实行国民经济区域核算。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户),均按其生产经营(办公)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
(二)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对主要统计数据的把握度和控制力,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在地统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稳步推进确保统计工作不断不乱,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即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重点企业和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和管理。
(四)坚持推进统计信息化的原则。加快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改进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实施范围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现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统计部门和机构,下同)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位于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及个体经营单位(户)。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及其他性质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二)全市各类法人单位按其生产经营(办公)地划归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但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情况作以规定:
1.经确认,邮政、通讯、电力、银行、保险、铁路运输、大型连锁商业等在行政上实行垂直管理、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域分割的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单位以及跨区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列入县(市)、区在地统计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
2.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工商注册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3.固定资产投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4.法人单位不在郑州市辖区的产业活动单位按其生产经营(办公)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四、实施内容
(一)国家、省、市统计局统一制定实施的政府统计制度。包括:基本单位调查、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国民经济核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社会物流、文化产业、城镇劳动力等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未纳入在地统计调查制度的有:
1.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按其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2.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负责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按其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3.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市直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71号)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为确保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顺利转轨,在地统计工作分三步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7年10月至12月):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制定工作方案;市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分别成立在地统计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成统计调查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确保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到位落实;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在地统计的各项任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完成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并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内容共同确定分专业的县(市)、区在地统计调查单位名单。
(二)试运行阶段(2007年底至2008年6月):试运行阶段实行统计调查管理“双轨”制,即调查对象在向其原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除未纳入在地统计范围的单位外,各专业统计报表于2007年年报开始实行“双轨”制报送管理。
1.市、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联合召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部署在地统计工作任务,进行业务培训,市统计局协助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与划转的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并明确报送要求。
2.市各统计调查单位(投资项目)的统计报表在按现行渠道上报统计资料的同时,必须根据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抄报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
3.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对本地区内的各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向市统计局同时报送按原口径和按在地统计口径汇总的两套综合报表资料。
4.市统计局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在地统计工作的原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对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按在地统计口径上报的数据与按原口径上报的数据进行全市性的对比分析,做好对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双轨”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5.“双轨”制运行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仍按原口径对外公布数据。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均按本方案规定的属地原则对外公布数据。
(三)正式实施阶段(2008年7月开始):从2008年7月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正式实施在地统计后,划转单位不再执行统计报表报送“双轨”制,只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内容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支持,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在地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统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加强能源和服务业统计,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政府统计部门要增加必要统计工作人员,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需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配备一定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综合素质高的统计队伍。
(四)开展宣传,依法统计。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动员,使统计对象充分认识和了解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意义和要求,积极配合在地统计工作的开展。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从法制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各统计调查对象要按规定渠道,准确、及时报送各项统计资料,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快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行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采集处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以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加快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方法改革步伐,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市统计局要加强协调,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强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减少调查项目中的重复和矛盾。加快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方法改革步伐,取消过时和重复的调查内容和指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社会效益,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负担。
(七)建立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和评估制度,保证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评估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市统计局定期对在地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各相关综合部门、各调查对象都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八)建立在地统计数据反馈制度。市统计局要建立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反馈未纳入在地统计单位主要统计数据的制度,以满足各县(市)、区全面掌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需要。对县(市)、区经济工作日常考核资料的提供以在地统计口径为基础。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郑州市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2007〕22号)的精神,确保在地统计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在地统计,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满足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的需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现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全市在地统计按照12个行政县(市)、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郑州出口加工区)3个行政管理区,共划分15个区域,实行国民经济区域核算。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户),均按其生产经营(办公)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
(二)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对主要统计数据的把握度和控制力,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在地统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稳步推进确保统计工作不断不乱,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即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重点企业和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和管理。
(四)坚持推进统计信息化的原则。加快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改进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实施范围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现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统计部门和机构,下同)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位于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及个体经营单位(户)。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及其他性质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二)全市各类法人单位按其生产经营(办公)地划归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但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情况作以规定:
1.经确认,邮政、通讯、电力、银行、保险、铁路运输、大型连锁商业等在行政上实行垂直管理、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域分割的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单位以及跨区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列入县(市)、区在地统计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
2.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工商注册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3.固定资产投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4.法人单位不在郑州市辖区的产业活动单位按其生产经营(办公)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四、实施内容
(一)国家、省、市统计局统一制定实施的政府统计制度。包括:基本单位调查、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国民经济核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社会物流、文化产业、城镇劳动力等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未纳入在地统计调查制度的有:
1.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按其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2.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负责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按其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3.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市直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71号)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为确保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顺利转轨,在地统计工作分三步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7年10月至12月):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制定工作方案;市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分别成立在地统计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成统计调查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确保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到位落实;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在地统计的各项任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完成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并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内容共同确定分专业的县(市)、区在地统计调查单位名单。
(二)试运行阶段(2007年底至2008年6月):试运行阶段实行统计调查管理“双轨”制,即调查对象在向其原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除未纳入在地统计范围的单位外,各专业统计报表于2007年年报开始实行“双轨”制报送管理。
1.市、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联合召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部署在地统计工作任务,进行业务培训,市统计局协助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与划转的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并明确报送要求。
2.市各统计调查单位(投资项目)的统计报表在按现行渠道上报统计资料的同时,必须根据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抄报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
3.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对本地区内的各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向市统计局同时报送按原口径和按在地统计口径汇总的两套综合报表资料。
4.市统计局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在地统计工作的原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对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按在地统计口径上报的数据与按原口径上报的数据进行全市性的对比分析,做好对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双轨”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5.“双轨”制运行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仍按原口径对外公布数据。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均按本方案规定的属地原则对外公布数据。
(三)正式实施阶段(2008年7月开始):从2008年7月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正式实施在地统计后,划转单位不再执行统计报表报送“双轨”制,只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内容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支持,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在地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统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加强能源和服务业统计,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政府统计部门要增加必要统计工作人员,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需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配备一定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综合素质高的统计队伍。
(四)开展宣传,依法统计。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动员,使统计对象充分认识和了解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意义和要求,积极配合在地统计工作的开展。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从法制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各统计调查对象要按规定渠道,准确、及时报送各项统计资料,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快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行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采集处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以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加快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方法改革步伐,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市统计局要加强协调,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强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减少调查项目中的重复和矛盾。加快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方法改革步伐,取消过时和重复的调查内容和指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社会效益,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负担。
(七)建立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和评估制度,保证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评估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市统计局定期对在地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各相关综合部门、各调查对象都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八)建立在地统计数据反馈制度。市统计局要建立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反馈未纳入在地统计单位主要统计数据的制度,以满足各县(市)、区全面掌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需要。对县(市)、区经济工作日常考核资料的提供以在地统计口径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