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区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城乡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全面反映和掌握全区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对研究和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搞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对深化统计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行业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标、对象、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统计调查体系,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我区实际、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二)调查对象: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
(三)调查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领域的所有服务业行业。
(四)实施主体: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标准、内容、方法和周期
(一)统计标准: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服务业统计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单位划分规定和统计分类标准执行。
(二)调查内容:根据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目标要求,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及反映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状况需要。调查指标和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劳动者报酬、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业务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从业人员等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统计指标。
(三)调查方法:服务业统计调查采取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对符合服务业标准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以市、县(区)为总体分行业随机抽样,利用样本调查结果推算总体。
(四)调查周期: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自2007年启动,以后将服务业统计报表纳入部门和地方统计报表制度中,建立经常性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每年按规定上报,形成定期的调查上报制度。为便于对比,首次调查将对2005年和2006年两年的数据进行填报。
四、服务业调查工作的实施原则和职责分工
(一)实施原则: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照“条(部门)块(地方)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计部门统一设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根据服务业单位类别和实际管理情况,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完成。
1.职能部门职责: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范围对部门承担的调查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范围内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统计,负责组织实施覆盖全行业(个体户除外)的服务业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行业服务业单位的清查摸底、核对、认定工作,建立满足服务业统计调查要求的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负责完成所属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中的机构组建、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工作;按要求向全区各级统计部门上报全行业服务业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部门业务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配合自治区统计调查部门完成各行业城乡个体户抽样调查和全区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等工作。
2.统计部门职责:各市、县(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无法划归部门的服务业单位和城乡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统计。负责设计和修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并做好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综合汇总、评估、反馈、发布等工作。
五、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开展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调查制度是自治区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统计法》,切实履行责任。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各服务业统计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密切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能。
(二)落实措施,保障到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证。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统计部门的配合、协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依法统计,提高质量。要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引导各统计调查单位及时如实地上报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为保证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服务业主要数据须经自治区统计局核准后方可使用和发布。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妨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稳步推进。
(四)加强制度建设,抓好考核监督。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制定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自治区建立督察通报制度,将各部门和各市、县(区)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列入党委政府督察内容,按年度进行检查和通报,以确保服务业统计制度在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顺利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区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城乡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全面反映和掌握全区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对研究和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搞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对深化统计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行业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标、对象、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统计调查体系,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我区实际、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二)调查对象: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
(三)调查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领域的所有服务业行业。
(四)实施主体: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标准、内容、方法和周期
(一)统计标准: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服务业统计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单位划分规定和统计分类标准执行。
(二)调查内容:根据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目标要求,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及反映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状况需要。调查指标和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劳动者报酬、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业务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从业人员等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统计指标。
(三)调查方法:服务业统计调查采取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对符合服务业标准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以市、县(区)为总体分行业随机抽样,利用样本调查结果推算总体。
(四)调查周期: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自2007年启动,以后将服务业统计报表纳入部门和地方统计报表制度中,建立经常性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每年按规定上报,形成定期的调查上报制度。为便于对比,首次调查将对2005年和2006年两年的数据进行填报。
四、服务业调查工作的实施原则和职责分工
(一)实施原则: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照“条(部门)块(地方)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计部门统一设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根据服务业单位类别和实际管理情况,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完成。
1.职能部门职责: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范围对部门承担的调查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范围内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统计,负责组织实施覆盖全行业(个体户除外)的服务业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行业服务业单位的清查摸底、核对、认定工作,建立满足服务业统计调查要求的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负责完成所属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中的机构组建、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工作;按要求向全区各级统计部门上报全行业服务业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部门业务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配合自治区统计调查部门完成各行业城乡个体户抽样调查和全区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等工作。
2.统计部门职责:各市、县(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无法划归部门的服务业单位和城乡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统计。负责设计和修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并做好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综合汇总、评估、反馈、发布等工作。
五、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开展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调查制度是自治区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统计法》,切实履行责任。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各服务业统计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密切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能。
(二)落实措施,保障到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证。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统计部门的配合、协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依法统计,提高质量。要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引导各统计调查单位及时如实地上报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为保证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服务业主要数据须经自治区统计局核准后方可使用和发布。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妨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稳步推进。
(四)加强制度建设,抓好考核监督。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制定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自治区建立督察通报制度,将各部门和各市、县(区)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列入党委政府督察内容,按年度进行检查和通报,以确保服务业统计制度在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顺利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