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文号: 外专发[200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引智工作实际,请按照以下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组织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一、 总体要求
出国(境)培训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社会的要求,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行。
(一)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制定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建立健全出国(境)培训项目库、成果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筹措以及培训人员选拔、外语培训、境外培训机构联系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三)对省(区市)的支持,重点放在新农村建设(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对部(委局)、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重点放在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
(四)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继续加大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力度。其中,中部和西部省(区市)申报的2008年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应达到当年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40%以上;东部省(区市)申报的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应达到当年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50%以上。有关部(委局)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积极增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
加大对“三支队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决策水平、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支持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的力度。
大力支持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独联体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项目的支持重点请参照外专发[2003]110号文。
(五)继续支持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派出培训工作,着重支持西部特色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项目;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等重点项目;鼓励东部和中部地区发挥自身优势,自筹资金组织急需的培训项目,但应严格控制规模。
(六)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部门不再申报。
(七)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部门和地区。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视当年财力,择优审批和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对总结报送不全和未报送成果的部门和地区将不下达项目计划。
(八)出国(境)培训要博采众长,不要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派往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审批类和审核类培训项目及人数要适当控制,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
(九)按照中央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二、计划申报
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认真总结今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验,检查审批、审核类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7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总结、重点项目培训成果以及2007年已执行完毕的审批类培训项目培训总结。各省区市要至少报送2项成果,各部委局至少报送1项成果。项目成果和总结要使用在线申报系统报送。具体请参考《出国培训成果/总结在线申报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一)审批类项目申报
1、申报2008年的审批类项目须采用“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进行,(使用方法参考《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用户手册》)。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网上申报和数据维护工作。上述系统可由//www.safea.gov.cn通过相关链接或由//projectonline.caiep.org登录)。项目申报所需的表格均要用该系统打印后签字盖章。
2、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应在网上填写并打印提供下列材料:《2008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在申请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独联体、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各省区市、有关部委局申报项目计划时,要在申请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依照轻重缓急排出次序。
3、审批类项目计划人数要求:每个省(区市)申报总人数100人左右;副省级城市人数不超过50人;有关部(委局)总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不包括独联体专项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人数)。
4、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提供专家的联系方式,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省区市、部委业务主管厅局公章。
5、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名单。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业务对口人员组成情况,并在申请表上加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公章;在项目执行时如发生人员组成结构调整,须专函说明原因。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一)应由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类项目申报
1、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外专局(引智办)要会同本地区本部门外事主管部门制定2008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并与审批类计划一并申报。申报时,须填写《2008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二)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审核类项目计划汇总表应有外事主管部门的公章。国家外国专家局2008年不再委托办理审核类培训项目。
2、已列入审批类计划申报项目若未被批准而又需列入审核类项目的,请在计划汇总表中注明。
3、要严格控制审核类项目申报总量和派出规模,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参考各地各部门前一年度审核类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审批下一年度项目。
(三)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30人以内。
(四)对于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重点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控。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五)各地和各部门须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将2008年审批类及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对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2007年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其他预计在2008年派出的项目须在一季度内派出并一律列入本单位下年预算。独联体项目及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可延期至2008年6月底前派出。
(七)该通知及其附件和有关的《用户手册》均可通过外国专家局网站 //www.safea.gov.cn下载。
联系人:
1、项目申报 程海峰 王萌,电话:010-68468002,68948899-50523/50524,传真:68457697
2、成果申报 石磊 电话:68948899-50525
3、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咨询 苏小鲁 电话:68948899-50246, 传真:68468006 电子邮件:php.net@263.net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
省市、部委局:2007年 月 第 页 共 页
省市部委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公章省市部委外事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
省市、部委局: 2007年 月 第 页 共 页
省市部委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公章 省市部委外事主管部门公章
发布文号: 外专发[200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引智工作实际,请按照以下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组织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一、 总体要求
出国(境)培训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社会的要求,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行。
(一)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制定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建立健全出国(境)培训项目库、成果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筹措以及培训人员选拔、外语培训、境外培训机构联系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三)对省(区市)的支持,重点放在新农村建设(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对部(委局)、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重点放在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
(四)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继续加大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力度。其中,中部和西部省(区市)申报的2008年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应达到当年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40%以上;东部省(区市)申报的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应达到当年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50%以上。有关部(委局)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积极增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
加大对“三支队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决策水平、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支持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的力度。
大力支持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独联体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项目的支持重点请参照外专发[2003]110号文。
(五)继续支持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派出培训工作,着重支持西部特色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项目;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等重点项目;鼓励东部和中部地区发挥自身优势,自筹资金组织急需的培训项目,但应严格控制规模。
(六)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部门不再申报。
(七)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部门和地区。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视当年财力,择优审批和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对总结报送不全和未报送成果的部门和地区将不下达项目计划。
(八)出国(境)培训要博采众长,不要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派往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审批类和审核类培训项目及人数要适当控制,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
(九)按照中央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二、计划申报
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认真总结今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验,检查审批、审核类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7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总结、重点项目培训成果以及2007年已执行完毕的审批类培训项目培训总结。各省区市要至少报送2项成果,各部委局至少报送1项成果。项目成果和总结要使用在线申报系统报送。具体请参考《出国培训成果/总结在线申报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一)审批类项目申报
1、申报2008年的审批类项目须采用“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进行,(使用方法参考《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用户手册》)。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网上申报和数据维护工作。上述系统可由//www.safea.gov.cn通过相关链接或由//projectonline.caiep.org登录)。项目申报所需的表格均要用该系统打印后签字盖章。
2、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应在网上填写并打印提供下列材料:《2008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在申请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独联体、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各省区市、有关部委局申报项目计划时,要在申请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依照轻重缓急排出次序。
3、审批类项目计划人数要求:每个省(区市)申报总人数100人左右;副省级城市人数不超过50人;有关部(委局)总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不包括独联体专项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人数)。
4、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提供专家的联系方式,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省区市、部委业务主管厅局公章。
5、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名单。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业务对口人员组成情况,并在申请表上加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公章;在项目执行时如发生人员组成结构调整,须专函说明原因。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一)应由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类项目申报
1、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外专局(引智办)要会同本地区本部门外事主管部门制定2008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并与审批类计划一并申报。申报时,须填写《2008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二)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审核类项目计划汇总表应有外事主管部门的公章。国家外国专家局2008年不再委托办理审核类培训项目。
2、已列入审批类计划申报项目若未被批准而又需列入审核类项目的,请在计划汇总表中注明。
3、要严格控制审核类项目申报总量和派出规模,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参考各地各部门前一年度审核类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审批下一年度项目。
(三)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30人以内。
(四)对于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重点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控。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五)各地和各部门须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将2008年审批类及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对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2007年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其他预计在2008年派出的项目须在一季度内派出并一律列入本单位下年预算。独联体项目及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可延期至2008年6月底前派出。
(七)该通知及其附件和有关的《用户手册》均可通过外国专家局网站 //www.safea.gov.cn下载。
联系人:
1、项目申报 程海峰 王萌,电话:010-68468002,68948899-50523/50524,传真:68457697
2、成果申报 石磊 电话:68948899-50525
3、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咨询 苏小鲁 电话:68948899-50246, 传真:68468006 电子邮件:php.net@263.net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
省市、部委局:2007年 月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组团单位 | 项 目 名 称 | 项目人数 | 培训天数 | 拟派国家 (地区) | 国(境)外培训机构 | 机构编号 | 申请资助比例 |
省市部委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公章省市部委外事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
省市、部委局: 2007年 月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组团单位 | 项 目 名 称 | 项目人数 | 培训天数 | 拟派国家 (地区) | 国(境)外培训机构 | 机构编号 | 经费来源 |
省市部委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公章 省市部委外事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