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名网上地图管理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1:50:3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测绘局
发布文号: 浙民区[2007]4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按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要求,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地名专题网站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内容全面、更新及时、查询方便、运转可靠的地名网站集群,在宣传地名工作、增强地名意识、普及地名知识、弘扬地名文化、优化地名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目前,全省地名网站建设和网上电子地图制作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网上地图(外网)审核登载程序,加强地名网上地图的管理,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根据《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网上地图管理的重要性。各级民政、测绘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地名网上地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密切合作,统筹协调,加强监管,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地图在地名网上传播,确保地名网站建设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合作,切实规范地名网上地图的编制工作。地名网上地图是实现地名查询和服务的必要手段。民政部门应选择具有相应地图编制资质的单位合作开展网上地图的编制,并取得底图资料所有权单位的使用许可。同时,地图的内容应符合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定》(浙测〔2003〕117号)的要求。在编制地名网上地图过程中,民政部门除确保地名信息在图上表示全面、准确外,应责成合作单位对底图内容对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测绘主管部门应主动向民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协助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三、严格把关,强化地名网上登载地图的审核程序。地名网上地图编制完成后,民政部门或委托合作单位应及时报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当地测绘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管理、热情服务的要求履行审核职能,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完成修改、备案工作,并报省测绘局核发地图审核号,地图取得审核号后方可上网登载,并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注地图审图号。
四、各级民政、测绘主管部门应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民政部门要无偿向测绘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和其他公益性测绘工作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等资料。测绘主管部门要无偿向民政部门提供本部门拥有的可用于民政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已有可公开使用的电子地图的,应当及时提供。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测绘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