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粮调[2006]250号
各市、县粮食局,中谷安徽分公司、省粮食集团公司、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根据国家粮食局2007~2008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安徽省粮食统计制度》进行部分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
(一)对一些不重要的或过时的报表及指标作了合并或删除
1、取消连锁超市商品粮食购销存月(年)报表。
2、删除“退耕”、“借粮收回”以及粮食经营企业中的“转化用粮”等指标。
3、粮食库存分年限报表中的“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合并为“市县级储备粮”。
4、删除地方储备粮油平衡表中的“调入”、“加工成品收回”、“调出”、“加工原料付出”等指标,将“销售”、“轮换支出”合并为“转作商品粮”。
(二)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部分报表及指标
1、“受国家委托收购”在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报表中不再反映,单独新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收购价收支平衡月(年)报表(皖粮统04表)。
2、将商品粮和商品油分开,单独设立“商品油脂平衡月报表”(皖粮统10表)。
3、新增“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投资情况统计表”和“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生产量汇总表”。
4、增加“重度不易存”、“本期粮食交易均价”等指标。
二、调整部分报表报送频率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中的部分重要指标实行旬报,各地将皖粮统01表中的“从生产者购进”、皖粮统02表中的“总销售”和“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皖粮统03表中“期末库存”指标于每月的15日、25日前上报,月报表报送时间和方式不变。
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系统建立报表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2008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06]204号)规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储粮直属库(中心库)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四、执行时间
新修订的《安徽省粮食统计制度》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各市、县粮食局要根据修订后的《安徽省粮食统计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
附件:2007~2008年各类粮油统计报表格式(略)
安徽省粮食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