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58:38
发布部门: 太原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并统教字[2006]2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各驻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统计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8号令,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是根据《统计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经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并以统计局令公布,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统计队伍基础建设的一件大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和规范统计工作行为。各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进一步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区)统计局要依据《办法》赋予的责任,加大检查和宣传的力度,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力度,抓深抓细,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持这项工作;要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规则,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确定项目的责任人,使这项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一)山西省统计局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二)太原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备案登记表》的要求填报后,于4月26日前报市统计局教育处审核备案。 
三、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做好公告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承办机关要通过多种公共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要积极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即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受理机关。各承办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做好资格认定的各项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三)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和统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1、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凡是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 
我市现持有《统计证》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领工作,与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同步进行,即持有《统计证》的人员,按两年一次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即原有两年一次须进行的《统计证》年检继续教育),在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时自然换证。设立《统计证》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两证并轨过渡期,两证在过渡期内均有效,两证并轨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后,《统计证》为无效证件,不予换领和承认。 
对持《统计证》申请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办理外,需将证书原件收回,交实施机关注销。 
持有原《统计证》,但超过两年未进行年检继续教育的,按照规定视为无效证件,不予接收报名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和自然换证,需重新报名参加统计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 
2、为更好地规范我市统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工作,决定将我市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等长期性的知识更新教育工作,纳入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范畴统一管理。专、兼职统计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情况录入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数据库分类管理注册,按照规定,作为技术职务和干部晋升的条件进行考核。 
(四)申请人可到区县属地统计局或市统计局申请受理。 
(五)资料录入和上报。各承办机关将审查合格的个人资料,录入到下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内,同时将经审查合格的个人申请材料上报实施机关。 
(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 
各县(市、区)统计局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等,请及时向市统计局教育处(4225070)或省统计局培训中心(3046810)反馈。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