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汕头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9:27:3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5]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统计局《汕头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在地统计管理模式的通知》(汕府(2005)37号)精神,我市将于2005年下半年在濠江区进行在地统计试点,2006年试行,2007年起全面实施。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在地统计必须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统计法》,完整、准确地搜集和整理区域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市及各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变化情况,更好地为各级党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满足社会公众需要。达到理顺关系,完善和健全核算制度;统计数据不重不漏,统计资料真实可信;区域经济得到壮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是指除特定的重点单位或调查对象外,所有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住户。
特定的重点单位或调查对象,是指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或其他单位。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基本单位、农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国民经济核算等统计业务。
  (三)在地统计的内容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局统一制订实施的普查和统计调查、以及印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统一制定。

三、统计调查对象划转的基本原则
在地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的划分是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分类标准的要求,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和统计范围不重不漏为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所有法人单位按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划归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在汕头市外的,按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二)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一般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
  (三)汕头保税区和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暂由市统计局直接统计,其实行在地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四)对于一些在业务上不宜按各区县地域分割的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经市统计局确认后,暂不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上仍由市统计局直接统计。
  (五)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原则上由所在区、县统计局进行统计。
  (六)试点期间,统计调查对象的划转,仅对原市统计局直接统计的单位进行划转,濠江区与其他区县之间不进行调查对象的划转。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5年1一6月)
1、市统计局制定在地统计方案工作细则。
2、濠江区统计局根据市方案和工作细则制订本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金平区、龙湖区统计局下半年制订本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3、市统计局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建立分区县统计单位名录库,并把名录库反馈给各区县统计局(反馈工作濠江区在6月底前、其他区县于今年底前完成);各区县统计局应以市局反馈的名录库作为在地统计调查对象。
  (二)试点阶段(2005年7一12月)
濠江区按照本方案及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在地统计试点。试点期间,划转的统计调查单位采取双轨制方式报送统计报表,即在报濠江区统计局的同时,报市统计局一份。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05年7一8月市统计局在濠江区召开全市在地统计试点动员大会,部署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开展在地统计试点的有关业务培训。
2005年9一10月,市统计局把实施在地统计试点的调查单位和有关资料移交濠江区,协助濠江区统计局建立统计报送渠道。
2005年10月起(即10月报9月份报表),濠江区统计局分别按原口径和在地统计口径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2005年11一12月,根据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工作。
  (三)试行阶段(2006年1一12月)
市和各区县按照本方案及工作细则规定试行在地统计。
在地统计试行期间,原有的统计方法制度继续执行,划转的调查单位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执行双轨制,即在报区、县统计局的同时,报市统计局一份。市统计局要做好调查单位划转后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区、县统计局的业务指导,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综合单位配合各区、县统计局实施在地统计,加强对调查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的考核和协调,加强在地统计工作与正常统计工作的衔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06年1一2月召开全市在地统计动员大会,部署在地统计试行工作。
2、2006年3一4月开展业务培训;市统计局把实施在地统计的调查单位和有关资料全面向各区、县移交;市统计局协助做好各区县之间划转调查单位和有关资料的移交。
3、2006年5月起(即6月报5月份报表),各区县统计局分别按原口径和在地统计口径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4、2006年8一10月,市统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在地统计试行情况进行评估,改进在地统计工作。
5、2006年11一12月,做好全面推行在地统计的准备工作。
  (四)全面推行阶段(2007年1月起)
2007年1月起,全面推行在地统计。市统计局按在地统计口径发布统计信息;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在地统计口径制订、管理、使用相关的经济发展目标;各地原来实行的统计方法凡与在地统计制度相矛盾的自行废止。

五、实施在地统计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实施。
  (一)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大力充实区县、街道(镇)、居(村)的统计力量,尤其是在地统计后增加工作量较大的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统计局,行政编制要规定给予充分保证。街道(镇)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居(村)要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适应实施在地统计的需要。
  (二)增加统计调查经费。各级政府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以区县为主,市适当给予补贴。
  (三)加强在地统计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互联网、印发宣传标语和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在地统计的重要意义、内容,为实施在地统计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在地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在地统计的工作部署,抓紧时间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尽快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各职能部门和具有社会(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在地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全市及分区县有关资料。各有关职能部门与统计部门要实现企、事业单位登记资料共享,提高资料的使用效率。
  (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要继续加强统计报表联网报送工作,努力扩大联网报送的工作面;增加我市统计信息网络的带宽和服务器的容量,保证统计信息网络的畅通;加强统计报表数据处理程序的规范管理,编写软件工程开发手册和程序应用操作手册,特别是面向基层统计人员的操作手册,以方便基层统计人员操作;给予区、县统计局在地单位联网报送的查询和汇总权限。
  (七)对于本方案中不够明确的内容,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及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本方案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