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5年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省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立法工作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完成。立法计划是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南。立法计划下达后,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除根据情况变化确需增加的项目外,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已列入出台计划的项目,要按时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报省政府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一把手签署;要组成由领导挂帅,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要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人员、时间、精力、经费四落实。对已经列入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必须在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4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凡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对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认真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且急需出台的,也可以安排出台。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加强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对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要严格审查,并科学安排进度,按规定时限将审查后的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立法质量。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防止下位法抵触上位法,防止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要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行政机关的权责相统一;确须设立行政收费、行政许可项目时,必须对收费、许可的事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观念,防止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要符合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严格遵循《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起草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增加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举行听证会;法规、规章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工作,对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要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对涉及部门之间的立法争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出面协商,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序、机制和方法,建立对公众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从2005年起,起草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起草的送审稿时,必须对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起草单位未按照省政府令(第180号)规定的程序起草和上报的送审稿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当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矛盾和分歧,起草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请示和报告,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地方性法规项目(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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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
┠──┼────────────────┼──────┼─────────┨
┃ 1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省建设厅│ 5月 ┃
┠──┼────────────────┼──────┼─────────┨
┃ 2 │湖南省农村能源条例 │省农办 │ 6月 ┃
┠──┼────────────────┼──────┼─────────┨
┃ 3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省商务厅│ 6月 ┃
┠──┼────────────────┼──────┼─────────┨
┃ 4 │湖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省经委 │ 8月 ┃
┠──┼────────────────┼──────┼─────────┨
┃ 5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 │省宗教局│ 8月 ┃
┠──┼────────────────┼──────┼─────────┨
┃ 6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劳动保障厅│ 9月 ┃
┠──┼────────────────┼──────┼─────────┨
┃ 7 │湖南省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教育厅│ 9月 ┃
┠──┼────────────────┼──────┼─────────┨
┃ 8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公安厅│ 11月 ┃
┠──┼────────────────┼──────┼─────────┨
┃ 9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省教育厅│ 11月 ┃
┠──┼────────────────┼──────┼─────────┨
┃ 10 │湖南省石墨资源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 12月 ┃
┃││郴州市政府 │ ┃
┠──┼────────────────┼──────┼─────────┨
┃ 11 │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省教育厅│ 12月 ┃
┠──┼────────────────┼──────┼─────────┨
┃ 12 │湖南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省卫生厅│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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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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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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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办│省宗教局│6月 ┃
┃│法(废止) ││ ┃
┠──┼──────────────────┼──────┼─────────┨
┃ 2 │湖南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省法制办│7月 ┃
┠──┼──────────────────┼──────┼─────────┨
┃ 3 │湖南省城市房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8月 ┃
┠──┼──────────────────┼──────┼─────────┨
┃ 4 │湖南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省发改委│8月 ┃
┃│办法││ ┃
┠──┼──────────────────┼──────┼─────────┨
┃ 5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省民政厅│9月 ┃
┠──┼──────────────────┼──────┼─────────┨
┃ 6 │湖南省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省环保局│10月 ┃
┠──┼──────────────────┼──────┼─────────┨
┃ 7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10月 ┃
┠──┼──────────────────┼──────┼─────────┨
┃ 8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 │省残联 │10月 ┃
┃│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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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省人防办│11月 ┃
┠──┼──────────────────┼──────┼─────────┨
┃ 10 │湖南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省国资委│11月 ┃
┃│条例》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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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湖南省信用管理办法 │省人民银行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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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论证项目
(一)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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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 目 名 称│起 草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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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信访条例(修订) │省信访局┃
┠──┼─────────────────────┼────────┨
┃ 2 │湖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 │省经委 ┃
┠──┼─────────────────────┼────────┨
┃ 3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查条例│省发改委┃
┠──┼─────────────────────┼────────┨
┃ 4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省农业厅┃
┠──┼─────────────────────┼────────┨
┃ 5 │湖南省实施《港口法》办法 │省交通厅┃
┠──┼─────────────────────┼────────┨
┃ 6 │湖南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省环保局┃
┠──┼─────────────────────┼────────┨
┃ 7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
┃ 8 │湖南省实施《煤炭法》办法 │省煤炭局┃
┠──┼─────────────────────┼────────┨
┃ 9 │湖南省计量监督条例│省质监局┃
┠──┼─────────────────────┼────────┨
┃ 10 │湖南省价格监督条例│省物价局┃
┠──┼─────────────────────┼────────┨
┃ 11 │湖南省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办法│省农业厅┃
┠──┼─────────────────────┼────────┨
┃ 12 │湖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为业发展条例│省科技厅┃
┠──┼─────────────────────┼────────┨
┃ 13 │湖南省社会募捐管理条例│省民政厅┃
┠──┼─────────────────────┼────────┨
┃ 14 │湖南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省外侨办┃
┃│(修订) │┃
┠──┼─────────────────────┼────────┨
┃ 15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修订) │省军区司令部┃
┠──┼─────────────────────┼────────┨
┃ 16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条例 │省人事厅┃
┠──┼─────────────────────┼────────┨
┃ 17 │湖南省司法鉴定条例│省司法厅┃
┠──┼─────────────────────┼────────┨
┃ 18 │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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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论证的省政府规章项目(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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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 ┃
┠──┼────────────────────┼─────────┨
┃ 1 │湖南省举报假冒伪劣产品奖励办法 │省财政厅 ┃
┠──┼────────────────────┼─────────┨
┃ 2 │湖南省地质遗迹保护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
┠──┼────────────────────┼─────────┨
┃ 3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省林业厅 ┃
┠──┼────────────────────┼─────────┨
┃ 4 │湖南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省计生委 ┃
┠──┼────────────────────┼─────────┨
┃ 5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省法制办 ┃
┠──┼────────────────────┼─────────┨
┃ 6 │湖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省民政厅 ┃
┠──┼────────────────────┼─────────┨
┃ 7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省经委┃
┠──┼────────────────────┼─────────┨
┃ 8 │湖南省电子政务与公共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省信息产业厅 ┃
┠──┼────────────────────┼─────────┨
┃ 9 │湖南省肥料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
┠──┼────────────────────┼─────────┨
┃ 10 │湖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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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修订) │省交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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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湖南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
┠──┼────────────────────┼─────────┨
┃ 13 │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修订) │省科技厅 ┃
┠──┼────────────────────┼─────────┨
┃ 14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
┠──┼────────────────────┼─────────┨
┃ 15 │湖南省实施《中医药条例》办法│省卫生厅 ┃
┠──┼────────────────────┼─────────┨
┃ 16 │湖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法制办 ┃
┠──┼────────────────────┼─────────┨
┃ 17 │湖南省人口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
┠──┼────────────────────┼─────────┨
┃ 18 │湖南省实施《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办法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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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5年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省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立法工作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完成。立法计划是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南。立法计划下达后,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除根据情况变化确需增加的项目外,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已列入出台计划的项目,要按时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报省政府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一把手签署;要组成由领导挂帅,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要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人员、时间、精力、经费四落实。对已经列入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必须在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4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凡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对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认真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且急需出台的,也可以安排出台。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加强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对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要严格审查,并科学安排进度,按规定时限将审查后的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立法质量。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防止下位法抵触上位法,防止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要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行政机关的权责相统一;确须设立行政收费、行政许可项目时,必须对收费、许可的事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观念,防止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要符合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严格遵循《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起草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增加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举行听证会;法规、规章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工作,对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要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对涉及部门之间的立法争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出面协商,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序、机制和方法,建立对公众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从2005年起,起草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起草的送审稿时,必须对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起草单位未按照省政府令(第180号)规定的程序起草和上报的送审稿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当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矛盾和分歧,起草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请示和报告,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地方性法规项目(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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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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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省建设厅│ 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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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湖南省农村能源条例 │省农办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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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省商务厅│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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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湖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省经委 │ 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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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 │省宗教局│ 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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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劳动保障厅│ 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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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湖南省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教育厅│ 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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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公安厅│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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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省教育厅│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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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湖南省石墨资源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 12月 ┃
┃││郴州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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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省教育厅│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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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湖南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省卫生厅│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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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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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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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办│省宗教局│6月 ┃
┃│法(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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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湖南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省法制办│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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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南省城市房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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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湖南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省发改委│8月 ┃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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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省民政厅│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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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湖南省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省环保局│10月 ┃
┠──┼──────────────────┼──────┼─────────┨
┃ 7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10月 ┃
┠──┼──────────────────┼──────┼─────────┨
┃ 8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 │省残联 │10月 ┃
┃│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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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省人防办│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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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湖南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省国资委│11月 ┃
┃│条例》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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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湖南省信用管理办法 │省人民银行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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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论证项目
(一)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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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 目 名 称│起 草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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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信访条例(修订) │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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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湖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 │省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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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查条例│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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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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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湖南省实施《港口法》办法 │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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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湖南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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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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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湖南省实施《煤炭法》办法 │省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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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湖南省计量监督条例│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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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湖南省价格监督条例│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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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湖南省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办法│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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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湖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为业发展条例│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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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湖南省社会募捐管理条例│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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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湖南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省外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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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修订) │省军区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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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条例 │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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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湖南省司法鉴定条例│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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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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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论证的省政府规章项目(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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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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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举报假冒伪劣产品奖励办法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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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湖南省地质遗迹保护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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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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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湖南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省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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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省法制办 ┃
┠──┼────────────────────┼─────────┨
┃ 6 │湖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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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省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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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湖南省电子政务与公共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省信息产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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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湖南省肥料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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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湖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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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修订) │省交通厅 ┃
┠──┼────────────────────┼─────────┨
┃ 12 │湖南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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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修订) │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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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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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湖南省实施《中医药条例》办法│省卫生厅 ┃
┠──┼────────────────────┼─────────┨
┃ 16 │湖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法制办 ┃
┠──┼────────────────────┼─────────┨
┃ 17 │湖南省人口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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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湖南省实施《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办法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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