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朝政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全国和省整规办《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一2007年)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三年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要求
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依法行政的方针,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争取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好转。编制规划要坚持有限目标、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确定的“十五”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针对本地区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相应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规划的编制
由市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地方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构成。
市总体规划编制到县一级。各专项规划的内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专项规划的编制
专项规划根据涉及的整治领域,由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整规办审核,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税收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三)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农委)
(四)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药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七)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
(八)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九)整顿和规范商业粮食流通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商粮局);
(十)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
(十一)保护知识产权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十二)打击非法传销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十三)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十六)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三年规划(牵头单位:文化局);
(十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发布文号: 朝政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全国和省整规办《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一2007年)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三年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要求
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依法行政的方针,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争取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好转。编制规划要坚持有限目标、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确定的“十五”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针对本地区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相应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规划的编制
由市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地方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构成。
市总体规划编制到县一级。各专项规划的内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专项规划的编制
专项规划根据涉及的整治领域,由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整规办审核,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税收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三)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农委)
(四)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药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七)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
(八)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九)整顿和规范商业粮食流通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商粮局);
(十)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
(十一)保护知识产权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十二)打击非法传销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十三)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十六)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三年规划(牵头单位:文化局);
(十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