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9:45:4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日

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城镇住户调查是我国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以来,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和研究人民生活、市场价格、货币流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情况,从而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1999年省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发(1999)104号文对各地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新世纪新阶段,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收入渠道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城镇住户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安排,决定于今年6月在全省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通过调查,一是摸清我省城镇住户人口、就业、收入等基本情况,确定经常性住户调查的抽样框,选择经常性调查的记账户;二是根据调查资料评估现行住户调查样本的代表性;三是系统收集城镇住户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社会监测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这次调查的范围包括各省辖市城区、各县(包括省辖市郊区、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政府所在镇的住户。武汉市调查户数不得少于1800户,其他省辖市不得少于600户,各县不得少于300户。调查报告期为2003年全年和2004年5月份,入户访问时间为2004年6月,各地调查数据上报省统计局时间为7月5日前。
由于此次调查涉及面广、对象多、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城镇居民的宣传和组织工作;被抽中的调查户要积极配合,认真填写调查问卷,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统计局城调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