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改制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7日17:30:06

1.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1. 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 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行政法规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 除法律法规之外,许多部门规章也涉及国企改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中央决定在国企改革中尤为重要,有《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

5. 另外还有律协的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事务操作指引。

2.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扩展资料: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

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3.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扩展资料: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文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一、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

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

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参考资料:中国财务总监网——国经贸企改[2002]

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是怎样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1、方案制定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

a、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b、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

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4、财务审计

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5、资产评估

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

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

a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b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5.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确定注册资本。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三、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二)税收优惠支持。

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三)工商变更登记。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

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四、统筹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

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7.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前为什么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才能移交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起组成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国家开始对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为最普遍的公司形式之一。为什么要变更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 。国企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是中央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传统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改革。中心环节和核心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拓展资料: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流程1.前期准备阶段——名称变更预先登记——准备申请材料——递交申请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2.在正式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前需要做前期的一些准备:企业进行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属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3.做完前期准备后,还需要办理名称预先并更登记取得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我们接下来看下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8)、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

全民所有制改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