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021年04月08日09:20:02

1.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

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 “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中国会。

2.中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国法函〔2003〕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3.二,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审计执法,防范审计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主要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4.二,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审计执法,防范审计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这主要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

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

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5.中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国法函〔2003〕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6.浅论审计如何推进依法治国

一、审计助推国家立好制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是依法治国的基石;审计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充当制度建设的催化剂,为促进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发挥审计作用。

一要助推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审计要高度关注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科学分析,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及时向上反映,有效推进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

二要助推各级政策制度的健全完善。审计要高度关注各级政策制度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研判这些情况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出属于政策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寻求对策,提出具体明确的审计意见建议,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反映,促使政策制度的缺陷得到纠正,推进政策制度的健全完善。

三要助推部门行业规章的健全完善。审计要高度关注各部门行业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寻找规章制度存在的不科学、不全面、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进而发现规章制度的缺陷和漏洞,通过审计建议的方式,推进部门行业规章的健全完善。

四要助推被审对像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审计要高度关注被审计对像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发现其内控制度存在的不科学、不全面、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原因,找到对策,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帮助被审计对像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提高其管理水平。

二、审计助推国家用好权权力正确行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授予的,审计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制约,促使权为民所用落到实处。一要充当依法行政的“清道夫”。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审计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财政审计、企业审计、政府投资审计、民生审计、资源环保审计、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掌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有规不守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错作为、迟作为、慢作为、缺位、越位、错位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纠正,实行问责。二要充当权力运行的“紧箍咒”。

健全完善跟踪审计机制,对财政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全过程实行联网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征收权、管理权、分配权、使用权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各环节、各涉及对像实行跟踪审计,加强对投资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管理权、监督权的监督;对经济责任人实行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监督权的监督;对专项资金筹集、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各环节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各环节权力运行进行监督;通过全方位的审计监督,有效防控权力运行,使权力不正确运行现像得到预警、反映、制止、惩处。三要充当反腐倡廉的利剑。

审计要主动融入反腐倡廉的工作格局中,发挥查错防弊功能,要像“啄木鸟”一样,敏锐发现经济领域的害虫,并加以清除;审计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针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查深查透;审计要像“铁包公”一样,对违法违纪违规的责任人,分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该问责的,建议问责;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三、审计助推国家办好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目标是为人民谋利益,审计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为国而审,为民而计,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要加强对经济社会运行的预警防控。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像医生一样,经常为经济社会运行“体体检”、“测测温”,为其问诊拿脉;要利用联网监测系统、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等手段,全面充分地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潜在风险、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加以反映。

二是要加强对国家政策贯彻落实的跟踪督促。要加强对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像卫士一样,守护国家根本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对贯彻不力、落实不到位、走偏变样的行为;对损害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行为;及时发现,果断纠正,依法处理,促进落实。

三是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实施过程就是审计执法过程,审计要加强对被审计对像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审查,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既严格依法处理,以儆效尤,维护法律权威,又督促整改,确保法律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促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四是要加强对审计掌握情况的分析建议。审计要像“谋士”一样,要加强对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弄清原因,找到症结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掌握突出问题,判明发生原因,寻找对策方法提供帮助,发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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