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8日12:50:07

1.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贵州省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扩展资料: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产假

3.2016年贵州省婚假,产假,丧假,男职员工陪护假是怎样规定的

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贵州省劳动者婚假,产假,丧假,男职员工陪护假规定如下:

1、婚假

依法等级结婚的男女职工,婚假13天,另加路程假。

2、丧假

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另加路程假。

3、产假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6天。合法生育的,另增加产假60天。

4、陪护假

女职工合法生育的,给予配偶陪护假15天。

法律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4.新婚姻法规定贵州陪产假有多少天,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国家规定是产假98天。贵州政策规定,当事人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可以再次奖励60天产假。男方有15天护理假。

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男女双方待遇不变,视作出勤。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贵州省2016年产假新规定

2016年休产假,取消晚育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延长生育假到几天各地还未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申请产假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有些单位还要求B超结果显示胎儿周数的证明等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贵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 【章名】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章名】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不到间隔年限生育和非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外生育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章名】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7.贵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 【章名】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章名】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不到间隔年限生育和非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外生育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章名】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8.贵州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预计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出台。

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是准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都可以凭身份证和结婚证到现居住地村居、社区登记,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取环备孕,具体可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咨询。但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施行前违法生育二孩的,仍按违法生育的法律规定处理。

“目前,我省已全面取消晚育假、晚婚假。但在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新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前,仍可享受独生子女产假、晚育假。

在2015年12月31日前领结婚证的也可享受晚婚假。”该负责人表示,我省3月份出台的新计生条例,将对如何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贵州省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