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刷业的法规是什么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 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印刷把文字、图画、照片等原稿经制版、加压等工序,使油墨转移到纸张、织品、皮革等材料表面上,批量复制原稿内容的技术。
简单意义上说,印刷是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技术,也可以理解为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就字面意义而言,着有痕迹谓之印,涂擦谓之刷。用刷涂擦而使有痕迹着于其他物体,谓之印刷。
印刷就是生产印刷物的工业。印刷物的生产,与印章类似。先刻印章,后使印章沾着上印油,再将印章上的印油转移于纸、帛、皮等承印物上,即成印刷品。
计算机印刷文件可通过激光印字机、喷墨打印机或其它计算机打印机。在最近几年,计算机打印和工业化印刷工艺已经融合在一起,导致数码印刷的发展。
2.印刷营销需学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着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
3.国家对印刷制品有标准有法律规定吗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最新修订
4.印刷厂规章制度
第一篇 印刷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印刷企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目标管理
第三章 印刷企业的营销管理
第四章 印刷企业的经济责任制
第五章 设备管理和标准化
第六章 印刷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第七章 印刷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章 印刷企业标准化管理
第二篇 印刷品质量评定与标准化管理
第一章 印刷品质量及其测量
第二章 印刷产品的工艺管理
第三章 复制流程质量控制要求
第四章 印刷图像质量评判规范
第五章 印刷企业情报管理
第六章 印刷品质量仪器方法评价法
第七章 印刷产品全面质量管理
第八章 印刷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规范
第三篇 印刷企业包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包装管理
第三章 包装生产管理
第四章 包装质量管理
第五章 包装行业管理
第六章 包装标准化
第七章 包装管理法规化
第四篇 印刷业质量管理体系与管理范本
第一章 印刷厂质量手册
第二章 印刷厂程序文件
第三章 印刷厂工作业指导书
第五篇 印刷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基础
第二章 财务控制制度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章 收入利润管理制度
第六章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第六篇 印刷企业办公管理制度与管理表格
第一章 管理制度与管理标准基础
第二章 出差管理制度
第三章 会议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印信标准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七篇 印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第二章 招聘与西置管理
第三章 培训与开发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七章 保障管理
第八章 人力资源规范管理表格
第八篇 印刷企业文化管理
第一章 ISO9000族标准概论
第二章 质量管理和ISO9000族标准
第三章 质量认证制度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制度
第五章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及审核的实施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规范
第七章 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
第八章 印刷业实施2000版ISO9000族标准的放证实施
第十篇 印刷行业质量与技术管理国家标准
第十一篇 印刷管理法律法规
印刷厂考勤考纪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校〔1998〕年1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校印刷厂的各项规章制度、确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制订本规定。
5.印刷业经营者违法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内容的,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