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保发放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8日14:00:37

1.请问国家关于劳保用品发放的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拓展资料:

劳动用品的主要分为:

1. 安全帽类

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 呼吸护具类

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 眼防护具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 防护鞋

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5. 防护手套

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的规定是:

1.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

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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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失效] 1992.05.18 2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失效] 1986.07.12 司法解释(命中3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8.10.1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88.10.14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6.11.08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7.06.29 2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2007.04.18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05.25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5.04.18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5.01.14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3.07.31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09.25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2001.12.26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1.11.14 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2001.11.05 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2001.02.02 13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06.16 14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12.31 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上半年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1998.08.28 16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8.01.26 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10.10 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1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2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1997.07.11 21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997.07.08 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05.07 23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997.04.23 24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04.03 25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03.11 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7.03.03 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11.14 28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11.04 29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10.31 30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10.07 3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6.09.27 3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1996.07.08 33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6.27 34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5.04 3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04.26 3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4.26 37 劳动部对“关于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审查问题”的答复 1996.04.24 38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6.04.12 3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2.15 40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02.13。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给一个你参考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GL-08)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试行规定)

劳保用品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额统一发放制。由库管按此管理制度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批。现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工作服

(1)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每人发放:夏装或秋装各两套。

(2)生产一线员工每人每一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2)搬运、清洁工每人每两年发放: 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3)管理、技质后勤辅助人员每人每三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4)应外出或售后服务等,需领工作服时,必须由生产部经理签字。

二、卫生口罩

(1)漆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3个。

(2)木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2个。

(1)打磨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四个。

(2)其它工种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需车间主任批准发放。

三、手套

(1)需带帆布手套的岗位:下料工、铆工、打磨工及搬运工每人每月 发两付。(每一次发一付,余下的按以旧换新领用)

(2)焊工:每月每人发一双帆布手套,半年发一双焊工专用手套。

(3)库管每月每人发线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双。

四、毛巾

库管员、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 每人每半年发一条

五、洗衣粉

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 每人每季度一袋(500g)

库房 季度一袋(500g)

六、安全帽

(1)焊工专用帽每人每年1件,护腿每人每半年1件。

(2)打磨及铆工发专用安全帽一顶,若损坏或遗失,自行赔偿。

七、劳保鞋

(1)焊工绝缘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2)管理后勤辅助人员劳保鞋每人每三年一双。

(3)其它一线员工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八、工作服和劳保鞋的收费标(对中途离职员工)

工作服和劳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如果已发放工作服和劳保鞋,此项费用在本人本月的工资中暂扣,如果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此暂扣的费用返还给本人;对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此项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工作不足半年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的10%

收取。

(2)连续工作不足5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20%收取。

(3)连续工作不足4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40%收取。

(4)连续工作不足3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60%收取。

(5)连续工作不足2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80%收取。

(6)连续工作不足1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100%收取。

(7)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由综合部收管此项费用;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综合部返还此项费给员工本人;对未满半年离职而收取工作服和劳保鞋成本的资金,每半年上交财务部,并建立收取、返还及上交金额台帐,备查。

5.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的规定是:1.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6.劳动法规定劳保是怎么发的

劳动法只有规定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劳动保护,至于劳保用品,则根据行业及岗位需要,要求也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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