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告诉我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五)《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题名
正题名: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副题名及其它说明题名信息的汉语拼音: mei kuang an quan sheng chan fa lv fa gui hui bian
责任者
第一责任说明: 曹长武主编
其它责任说明: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编
个人名称: 曹长武
年代: 1937~
责任方式: 主编
个人名称汉语拼音: cao chang wu
出版发行
出版地: 北京
出版者名称: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
分类号: D922.549
ISBN
ISBN: 978-7-5066-5121-9
定价: CNY85.00
载体形态
数量及单位: 621页
尺寸或开本: 26cm
提要、文摘或全文: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综合性法规政策三个部分,收集了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共63件。曹长武 - 1937~,曾任职于山东电力研究院,全国煤炭及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著有《动力燃料测试技术》、《电力用煤采制化技术及其应用》、《环境保护》等
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
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五)《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 /dictionary/index.asp 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