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法规真题环评

2021年04月10日13:25:01

1.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碧海晴空smile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综合试题及答案单位:姓名:得分:一、选择题1.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A.生活用水的需要B.农业用水的需要C.工业用水的需要D.航运用水的需要2.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 )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B.用材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C.经济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D.薪炭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3.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 )A.国务院B.国家环保总局C.国土资源部D.地方人民政府4.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A.缓冲区B.实验区C.核心区D.外围保护地带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般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D.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7.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是9.17。

2.2017年重庆市环保局专业知识环保政策及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形势和任

重庆市环保局 2011年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考试题型 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 三、考试范围 (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

(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 (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四、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2011年6月1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重庆市环保局一楼多功能厅; (二)专业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请考生自备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等考试所需文具; (四)重庆市环保局学校: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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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有哪些

三、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3)配制标准溶液; (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四、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五、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

《草原法》 本节考纲要点: ( 1 )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 2 )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 3 )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公布2003年3月1日实施 一、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18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19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均为法定必备内容) 二、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42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例题】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已垦草原,依《草原法》( ) A、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 B、已造成沙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C、已造成盐碱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D、已造成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答案:ABCD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有哪些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6.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考点是怎样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4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 熟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的行为(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来源于考试大。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08 1999-01-01) 熟悉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考试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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