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减霾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2日17:30:04

1.市政工地治污减霾的要求有哪些

一、小修保养质量要求 1、日常保养 (1)沥青路面要求基本平整,无大坑小凼,无沉陷偏槽;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稳定、整齐,无杂草、无垃圾等堆积物;排水通畅;随时清除危及车辆和人身安全的路障;出现病害及时修补。

(2)水泥砼路面要求路面平整,无严重破碎板、翘曲、坑洞;路面清洁,灌缝及时、饱满;路肩整洁,无塌陷、无杂草、无垃圾堆放;排水良好;出现病害及时修补。 (3)桥涵构造物设施完整,栏杆、帽石(缘石)安装牢固、合理并刷白,桥涵无堵塞、雍水现象,水流畅通;桥面无沉陷、坑槽;桥头无跳车现象;桥涵、边沟每半年清掏一次; (4)急弯、道路平面交叉口以及视线不良地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醍目、规范的安全警示设施;窄桥、危桥以及高路堤、沿沟河等危险地段应有必要的安全设施;道路标志标牌设置合理。

(5)绿化配套整齐无浮土、无缺株断垄现象;定期清理绿化带和修剪行道树;严格路容路貌管理,无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乱停乱放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打击随意破坏公路的不法行为。 2、小修 (1)沥青路面的坑槽修补必须规则、养护使用的材料要合乎有关规范的技术要求,基层平整密实、接缝严密;基层顶面清洁无灰尘,与基层衔接紧密,无散落、脱层现象。

(2)沥青路面出现沉陷、翻浆、拥包、龟裂和网裂等病害时,适时修补,防止病害扩散和加大;凡沉陷、翻浆和拱起之病害应对基层进行补强后,方可面层施工。 (3)严重破碎的水泥砼板块,必须将已破碎的部分彻底清除干净,锯缝规则后对其进行重新浇注强度相当的砼并加强养护。

对裂缝、裂纹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采取铺筑沥青砂等修补方式。 (4)水泥砼路面的灌缝:水泥砼路面各种填缝料出现缺损或溢出,应及时填补或清除,防止泥土、砂石及其他杂物挤压进入缝内,影响砼路面板的正常伸缩。

(5)及时修复损毁的桥梁栏杆;护栏、安全警示设施;标志标线。 二、大中修及专项工程质量要求 1、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施工时,应按照JTJ073。

2-200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和JTJ073。1-2001《公路水泥混泥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遵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0)的规定。

2、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规定,必须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纳入我区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补助,由各镇(街办)、村管理并经区交通局验收合格的村级以上道路。

(二)、考核内容与要求 1、硬件质量 (1)路面:路面基本平整、无坑凼; (2)路容路貌: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跨塌、无堆积物; (3)桥涵:构造完整,无安全隐患; (4)绿化:配套完整; (5)交通工程:标志、标牌设置基本齐全,安全警示设施齐全; 2、软件质量 (1)成立了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分工明确,配备有专(兼)职且能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人员在岗在位; (2)具有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 (3)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制定有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4)根据各镇(街办)的实际,确定有专门的管护单位、人员和机具; (三)质量评定等级与标准 验收养护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全面达到养护质量与考核内容要求; 2、良——达到养护质量与考核内容要求; 3、合格——基本达到养护质量与考核内容要求,路面基本无坑凼,路况较差,但进行了必要的修补,无行车安全隐患; 4、不合格——路面坑凼等病害较多,且未采取措施进行修补,桥涵存在安全隐患。

(四)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1、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以镇(街办)为单位,采取综合评定的办法,即每镇(街办)的质量等级只有“优、良、合格、不合格”中的一种; 2、各镇的道路养护质量评定,验收时以公里为单位; 3、优——全面达到考核办法软件质量的相关规定,道路养护质量超过区目督办年初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好路率指标1%以上; 4、良——达到考核办法软件质量的相关规定,道路养护质量超过区目督办年初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好路率1%以内; 5、合格——达到考核办法软件质量的相关规定,道路养护质量达到区目督办年初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好路率指标; 6、不合格——未达到考核办法软件质量的相关规定,道路养护质量未达到区目督办年初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好路率指标; (五)验收单位及人员组成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验收考评小组由区目督办、区交通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区交通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六)验收时间。

2.施工中治污减霾政府令停工损失甲乙双方如何承担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4.施工中治污减霾政府令停工损失甲乙双方如何承担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5.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活在地球上,我们生存的环境正面临着挑战,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止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自己。

那么,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环保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6.违反环境法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具体规定的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会不同。

比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再比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因此,你想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否违反、违反后会受到何种处罚,你可以在网上查阅《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自行对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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