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量结存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3日12:50:01

1.有关手机网络的法律法规

涉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关于文明上网的相关法律法规

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流量不清零政策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

1、套餐种类太多、同一款套餐内包含档次太多,表面看给了用户更多的选择权,实际用户更不知道选择哪一个了。

2、未申请套餐标准资费及套餐外资费明显偏高,导致套餐内外资费差距巨大,用户超出套餐后不敢多用,有剩余时又觉得吃亏。 3、超出套餐流量额度后,难选择合适的补充流量包,甚至没有补充包可选。

4、套餐中同时捆绑多项业务,用户很容易出现“语音用不完,流量不够用”(或相反)的现象。 5、海量在用的历史套餐用户,很可能保持了申请套餐时的高资费。

6、未能形成行业有效竞争局面。

4.目前有关于网络交易发货时效性规定的法律法规吗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2013-8-12)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阅3125次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2013-1-30) 阅3659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2013-1-30) 阅5690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阅7907次 · 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 阅2694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 阅12480次 ·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 /文化部——(2012-9-24) 阅3594次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2013-8-12)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阅3125次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2013-1-30) 阅3659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2013-1-30) 阅5690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阅7907次 · 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 阅2694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 阅12480次 ·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 /文化部——(2012-9-24) 阅3594次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2-7-6) 阅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12-5-15) 阅1356次 · 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12) 阅3715次 ·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2012-2-27) 阅2608次 · 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网络零售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2011-12-23) 阅2046次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11-6-30) 阅3400次 ·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 阅6145次 ·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2011-4-21) 阅5330次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 /文化部——(2011-1-7) 阅4021次 ·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2011-1-5) 阅4917次 · 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2010-12-28) 阅5388次 · 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2010-12-7) 阅3977次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11-5) 阅4362次 ··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9-26) 阅1607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8-31) 阅24662次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0-8-4) 阅2762次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0-8-4) 阅3903次 ·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 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 /文化部——(2010-7-6) 阅2676次 ·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2010-6-24) 阅3353次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6-22) 阅4982次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2010-6-3) 阅7163次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31) 阅12693次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

5.财务会计的相关法律 法规 制度 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

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

6.请问公司财务会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会计应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可靠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分期核算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一致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小编再送一个2018年ACCA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讲义+解析音频

1.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具有价值,关键是看其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是否相关,是否有助于决策或者提高决策水平。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为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比较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财务报告信息,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从而做出决策。

5.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不一致。

6.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者其他方面作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

拓展资料

会计原则是会计工作的指导性规范。对财务会计基本规律的概括与总结。比如稳健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等。实际工作中,会计原则常与会计准则相混用。美国先使用“会计原则”,后流行“会计准则”。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即美国的会计规范经历了从“有限的、指导性”的规范(会计原则)发展成“数量可观的指导性和技术性并重”的规范(会计准则)。

新准则下财务会计一般原则的变更

新准则下只有8个基本原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

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第十七条)、谨慎性原则(第十八条)、实质重于形式(第十六条)原则,也强调了可比性(第十五条,把原准则的一贯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相关性(第十三条)、明晰性(第十四条)、及时性(第十九条)、客观性(第十二条)原则。

另外,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历史成本属于会计计量范畴,因此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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