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目前法律中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条文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还有有的就是《社会保险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2.社会保障法规的介绍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哪些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6、《失业保险条例》
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3、《工伤保险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9、《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四、部门规章
3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5、《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6、《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37、《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3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40、《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41、《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42、《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43、《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4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45、《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4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4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5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55、《最低工资规定》
56、《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57、《集体合同规定》
58、《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9、《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6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61、《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6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
6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6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6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67、《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司法解释
9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求社会保障法规及基础知识(朋友急需,重奖可追加)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人人都能够享受。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 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即国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条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
法和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类: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
在具体操作时“小法必须服从大法”。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1.保障的一般对象 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
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发展趋势: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本节重点:1、社会保障的一般概念2、社会保障的含义选择题:1. 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单选)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单选)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 C.思想教育是非题: 1、社会保障不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1) 错,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2) 因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陷于贫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特点与作用一、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意义1.经济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持生命的安全;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稳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3.最终目的: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是社会性社会保障对象具有社会性,即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性。社会共同承担制。
二是强制性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避免了主观随意性。社会保障所规定的某些保障项目,不论个人或雇佣单位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并接受其保障;社会成员个人无权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社会保障机构也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立法形式保证实施,符合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纳,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普遍性保障项目普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多个方面;保障对象普遍:覆盖至全体社会成员;四是公平性符合保障的对象能够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五是互助性横向互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遵循的是一种大数法则,也即是多数成员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补偿;纵向互济:代际之间的互济。如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
六是储蓄性 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是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分配和使用。其实质是“取之于已,用之于已。”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1.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特点:一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于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盲目性、外部不经济、无法协调效率与公平等。社会保障是现。
5.什么是法律
。
一个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一个单位或团体制定规章制度,其目的是约束民众或成员,还是维护社会和谐,这是法学的根本问题。如果法律用来约束民众,则必然主要根据统治者和管理者的意图来制定法律法规,过少考虑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民众愿意接受,那么法律法规就不能维护社会和谐。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和谐,不是约束民众,所以法律法规必须尊重民意,不能违背民意,不能触犯民众利益。然而,是不是因为担心法律法规可能触犯民众利益而破坏社会和谐,就不要法律法规呢,当然不能这样。
因为民众的行为还是需要规范和约束的。人与人之间总存在利益冲突,不约束就意味着允许人侵犯人的利益,这样社会就更加不和谐。
6.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概念明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概念的内涵是要明确,而明确概念内涵 的主要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从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⑴社会保障法是高速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⑵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⑶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保障法;⑷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