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颁布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15:10:00

1.《扶贫法》的颁布

目前世界上没有此法律!2004年我过有人大代表提过此仪案但5年过去了已无下文!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吕梁地委书记郭海亮领衔提出了“关于设立《扶贫法》的议案”。

郭海亮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从1978年到2000年,我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2.5亿减少到3000万人。

这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中吕梁革命老区就有73万多人。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扶贫法》,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纳入法制化轨道。

郭海亮代表谈及设立扶贫法的必要性时说,设立扶贫法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贫困地区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要求,是在贫困地区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法律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设立扶贫法的可行性方面,郭海亮代表说,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看,已具备了扶贫立法的经济基础;从政策取向看,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立法基础;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扶贫立法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2.《扶贫法》的颁布

目前世界上没有此法律!2004年我过有人大代表提过此仪案但5年过去了已无下文!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吕梁地委书记郭海亮领衔提出了“关于设立《扶贫法》的议案”。

郭海亮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从1978年到2000年,我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2.5亿减少到3000万人。

这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中吕梁革命老区就有73万多人。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扶贫法》,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纳入法制化轨道。

郭海亮代表谈及设立扶贫法的必要性时说,设立扶贫法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贫困地区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要求,是在贫困地区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法律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设立扶贫法的可行性方面,郭海亮代表说,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看,已具备了扶贫立法的经济基础;从政策取向看,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立法基础;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扶贫立法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3.目前我国是如何解决贫困人口的问题

第一,进一步发展经济,增强经济承受能力,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根本出路。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以7.8%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0年仍将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增长势头。但中国总体上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不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

解决老年人贫困所带来的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壮大经济实力。“九五”以来,根据赣南的实际,我市创新发展思路,提出赣南的希望在“山”,希望在“路”,希望在“非”(非公有制经济),希望在“外”(向外招商引资),希望在“特”,确立了“开放带动、民营突破、城镇辐射、特色兴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思路,几年来,全市上下以“缩差距、略高于、站前列、争一流”的精神状态,千方百计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千方百计优化发展环境,千方百计增加财政和农民收入,使经济和社会发展跃上了新的台阶。

2001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282.77亿元;财政总收入23.35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6.5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113元。预计2002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将突破300亿元。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全市贫困人口的生产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善,到2001年底,全市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增加到848元,贫困老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也有了明显改善。 第二,构建符合市情、县情实际的养老模式和养老制度,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重要保障。

我们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迎来人口老龄化的。目前,我们还处于由家庭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的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只能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量力择路。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一是在城镇要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将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保障金;在农村,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完善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是扩大“低保”覆盖面,逐步做到“低保”覆盖全部城镇和农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提高“低保”标准。三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个人储蓄式养老保险,使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仍然有生活来源。

四是扩大高龄老人“高龄津贴”覆盖面,自80岁起,按年龄段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市、县财政列入预算,由各市、县(区)老龄办建立专门帐户,直接发放到人。五是加大“星光计划”实施力度,完善农村敬老院、光荣院和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为贫困老人的生活照料提供服务。

六是大力发展农村养老创收基地,收入用于补充养老,救助贫困老人。建议财政、税务、工商有关部门给予养老创收基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

集体经济较好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民养老金或生活补贴制度,对贫(特)困老人给予更多的关照。 第三,不断完善扶助制度,发动全社会助老,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重要补充。

一是政府救济为主导,在各级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助老解困”专项资金,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实际问题。按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确定一定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建议省一级按全省老年人口每年每人1元,设区市按市老年人口每人每年2元,县(市、区)按本县(市、区)每年每人3元的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预算标准。

二是以社会救助为主体,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募集“助老解困”资金。加大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所筹资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在财政监管下,由各级老龄部门设立社会“助老解困”热线电话和银行专户,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较大的商业网点和公共场所设立“助老解困”捐赠箱。

三是组织群众互助。象“希望工程”那样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贫(特)困老人的情况,动员单位和个人结对子助养或一次性救助贫困老人。

在各级党政群机关中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每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捐资助养贫困老人,为社会作表率。另外,可组织文艺团体义演或名人和大型企业义演,所得款项用于“助老解困”。

此外,还可以组织志愿者(包括专业人员、社会人士和低龄健康老人)定期或不定期帮助照料贫困老人的生活及农活等。 第四,依据国家制定的老年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法律保障。

1996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中的基本权益及保障,以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权利,为亿万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陆续制定《老年保健法》、《老年参与社会法》、《养老福利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强安老养老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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