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我国有哪些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
3、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4、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以下信息是从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中转载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
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1、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
3.网络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制有哪些
网络金融交易地方立法的法律概念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出现的商业形态,从本质上说,它和传统的实体商店交易一样,可以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规范。
但是,网络交易有其自身的特点,商品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见面,消费者不能像在实体店消费那样可以对商品进行当场检验,这就给了售假者以可乘之机。 最近几年,随着网络交易的走热,各种交易纠纷也在增加。
因此,制订网络交易的法规,有利于这类纠纷得到合理解决,促进网络交易在有秩序的轨道上更好地发展。网络交易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经营者可以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从事商品交易,这固然有利于促进交易的便捷,但也容易产生欺诈行为。
杭州市规定,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规定实施以后,消费者一旦遭遇假货,可以从相关登记资料中寻找到维权线索。
但是,网络交易毕竟是一种新生的商业形态,因此对它的管理还处在探索之中,立法者需要避免对正常的交易行为产生过多的行政干预。比如,目前一些电商在从事网络交易时,经常要求消费者给予服务评价,有的甚至形成了骚扰和威胁,而消费者也常常会在享受了服务以后对其作出恶评。
杭州市的这部规定对此作出了规范,并对交易双方都制订了罚款条文。但是,这种评价并不是网络交易的一个要件,不存在统一的尺度,由行政机关作出统一规定,反而使其成了一种刚性的东西,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无论是电商还是消费者,如果因此而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渠道维权。 网络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快速兴起的新生事物,其能否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与民生稳定。
具体而言,就是要由法律授权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监管网络交易市场。整合各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管职能,交由专门机关统一行使,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多头执法带来的诸多弊端。
由工商行政部门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与所有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数据对接,对网络交易从准入到运营实施全程监控,处理投诉问题,打击网络非法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准入制度,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均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还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立网络交易信用管理制度。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按照营业规模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与信用等级考评挂钩。
倡导诚信经营,对违法和失信经营者采取没收保证金、信用降级、列入黑名单直至退场等惩戒措施。 建立网络交易税收登记制度。
网络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对实体店的经营冲击越来越大,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 因此,应当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安全。
4.目前有关于网络交易发货时效性规定的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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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哪些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颁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施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施行)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原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5年1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施行)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施行)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1月10日公布)
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
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
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的《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