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共用墙法律我家房子共用墙,对方房子是政府收够拆掉,我应该怎
不太明白:这面墙是共用的还是共有的?这里面有所有权之分。如果是两家同时建设时共建的,分不清你我,则是共有的,如果是这面墙是属于一家的,另一家借用,则是独有的。
按房屋四至一般文书惯例,此墙共用协议如下书写:
1、共有
墙体共用协议
兹有甲乙两人建筑于某处楼房,中间连接墙两家共有并共同使用。使用期内,双方不得有破坏墙体的行为,如有破坏,责任者承担一切后果。墙体如因自然原因损坏,甲乙双方共同负担费用;如遇一方拆除房屋,不得拆除该墙,另一方有权视情况无偿(有偿)继续使用。拆除方如遇有偿拆除,使用方应支付给拆除方应得未得的面积(该墙占地的一半面积)补偿费;如拆除方自行拆除房屋,继续使用方则无偿使用。特此协议
甲:签名+手印
乙:签名+手印
公证人:
年月日
点评:最好不要采用共有的形式,因为假如遇到有偿拆除,涉及面积归属问题,很难理清。
2、共用,(甲所有)
墙体共用协议
兹有甲乙两人建筑于某处楼房,中间连接墙由甲所有,甲乙共同使用。使用期内,双方不得有破坏墙体的行为,如有破坏,责任者承担一切后果。墙体如因自然原因损坏,甲乙双方共同负担费用;如遇甲方拆除房屋,不得拆除该墙,乙方有权视情况有偿(无偿)继续使用。甲方如遇有偿拆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应得未得的面积补偿费;如甲方自行拆除房屋,乙方则无偿使用。特此协议
甲:签名+手印
乙:签名+手印
公证人:
年月日
2.分户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子女不能分户,只要是不居住在一起,就可以申请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加快工业化、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公平。改革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统筹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和发展,将使更多城乡居民享受日益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拥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公平。
促进经济增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
促进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将帮助那些已经进入城市多年的农业转移人口过上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更好地融入城市文明。
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化解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国加快从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深刻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
3.共墙关系是哪个法律的哪一条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宪法关于分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下列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5.共墙关系是哪个法律的哪一条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6.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在哪些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为了明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
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房屋的设计、
建造情况以及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是: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
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
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
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
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