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时适用的非违约情形

2024年06月06日13:38:35

依照《民法典》,以下为出租方可解除租赁契约而非违约之情况:
1、承租人擅自或不当使用租赁财产导致损坏者。
2、承租人在出租人未知情之下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者。
3、承租人无合理原因未按时缴纳租金者。
反之,以下则是承租方可解除租赁契约而非违约之情况:
1、租赁财产遭到司法或行政部门依法查封、扣押者;
若租赁财产发生所有权争端或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者。
2、由于无法归咎于承租人的原因,租赁财产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者。
3、租赁财产威胁到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即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