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男方不可提出离婚请求:1. 女方处于孕期、分娩一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半年之内;若法院认为必要或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则不受此限。2. 已被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男方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将不予受理。3. 女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欲离婚需征得女方同意,除非女方存在重大过失。此处所述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若军人本人同意或有重大过失,男方仍可申请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