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进行质押的物资类型颇多,主要有如下几种:首先是动产质押。财产范围涵盖容易转化、保值良好和便于管理的可售和合法处分物品;其次是金钱质押,采用保证金等特定方式表现的金钱质押;最后,权利质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汇票、本票、存单;2. 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券;3. 股份、股票;4. 可实现特定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5. 可正常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6. 其它可接受质押的重要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