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用作抵押担保。该合同本身并非担保之材,仅可作为具备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担保是以现有个人资产为债务偿还作保,若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有权对担保物品进行优先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