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所有权的停车泊位,由开发商统一管理,其产权可转让予业主,并颁发车位产权证明;而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来的地下停车区域,开发商并非所有权者,此类停车位仅供租赁,不具备产权证书。若停车场位于业主公摊面积之内,即为公共用地,开发商无权进行车位出租或销售,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车位使用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拥有所有权的停车泊位,由开发商统一管理,其产权可转让予业主,并颁发车位产权证明;而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来的地下停车区域,开发商并非所有权者,此类停车位仅供租赁,不具备产权证书。若停车场位于业主公摊面积之内,即为公共用地,开发商无权进行车位出租或销售,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车位使用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