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签署拆迁协议后便不可再行反悔。自签署日起,拆迁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若被拆迁方拒绝履行其义务,政府拆迁部门有权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条款。例如,若政府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款项,而被拆迁方仍拒绝搬迁,政府拆迁部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被拆迁方能够顺利搬迁。然而,若拆迁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原因,被拆迁方仍有权利反悔。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被拆迁方反悔:1、被拆迁方在受胁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2、征收拆迁决定程序违法,如政府未依法公示征收拆迁决定,或被拆迁房屋价值未经法定评估程序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