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民[2011]23号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学院: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沪府〔2011〕94号),同意上海工商学院并入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请你们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尽快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发布文号: 沪教委民[2011]23号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学院: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沪府〔2011〕94号),同意上海工商学院并入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请你们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尽快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