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2:46: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安部令第101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