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8]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考评细则(2008年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考评细则(2008年度)
为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008年度)》(以下简称《责任书》),切实做好2008年度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有效减少火灾隐患存量、控制增量,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全区稳定的消防安全形势,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此考评细则。
一、考评原则、组织形式和方式
(一)考评工作原则: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地(市)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自治区通过查、看、听、问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综合评估。
(二)考评工作组织形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考评组,分赴七地(市)开展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建设厅、安全监管局、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藏公安消防总队。
(三)考评工作方式:
1.听取各地(市)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2.对照《责任书》,实地检查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完成消防工作任务的情况。
3.自治区考评组按照下考一级的原则,重点考评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县级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各行署组织考评,自治区考评组随机抽考2个县,计入考评总成绩。
4.考评组根据考核结果和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评议,形成考评工作报告,报自治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5.自治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审议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考评情况报告。
6.根据检查考评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消防工作会议上兑现奖惩,并签订新一轮责任书。
二、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火灾控制指标(此项为一票否决内容)
1.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以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重大火灾标准: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标准: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所辖行政区域内火灾伤亡人数不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火灾事故伤亡控制指标。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3.所辖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文物古建筑不发生火灾事故。以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二)消防工作任务(10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0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4分)
(2)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4分)
(3)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本地(市)本年度消防工作情况。(2分)
2.落实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10分)
(1)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2分)
(2)将年度消防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行政主管部门。1月31日前,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与辖区内各县(市、区)、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4分)
(3)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单位、创安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考评范畴。(4分)
3.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4分)
(1)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4分)
(2)30%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镇启动并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3分)
拉萨市、各行署所在地城镇消防规划要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4号)的规定,并通过自治区评审。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镇消防规划要达到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各行署所在地城镇及拉萨市的市政消火栓总量,在2008年底前应达到国家标准的60%以上;有市政给水系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市政消火栓总量,在2008年底前应达到国家标准的50%以上。(4分)
(4)及时修复损坏的市政消防设施。现有市政道路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并及时配置消火栓或消防水鹤。已配置的消火栓(消防水鹤)完好率应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3分)
市政消火栓数量,按照市政道路120米1个进行计算,市政道路和消火栓分别以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阿里、那曲等高寒地区不适宜建消火栓系统的,以消防水鹤的建设标准进行考核。消防水鹤建设数量=建城区面积/3.14。
4.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6分)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2分)
(2)将农牧区消防工作纳入人居环境治理文明村镇评选范畴。(1分)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将新建民居耐火等级控制在三级以上,并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安全敷设室内外电气线路等。(3分)
5.推进社区消防工作(6分)
(1)督促指导社区落实防火检查、巡查、隐患整改和灭火演练等消防制度,制定防火公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3分)
(2)2008年40%以上的社区(城镇居委会)在消防管理、消防宣传和火灾扑救等方面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实用的消防安全工作体系,成立义务消防组织,配置水带、水枪、铁锹、消防砂、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栏。(3分)
6.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及时研究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10分)
(1)督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援藏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手续,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就擅自施工或使用等违法行为,确保不留先天性火灾隐患。(2分)
(2)将“城中村”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拆除、改造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屋顶简易房。(5分)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消防安全危险源。(1分)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2分)
7.加快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建设,提高各地(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16分)
(1)2008年10月前,已建公安消防机构的县要配备一辆以上消防车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通信设备及消防监督检查装备。(6分)
(2)各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合同制专职消防队,2008年10月前,财政收入在1000万以上的县应当成立一支不少于6人的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并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体制和机制。(6分)
(3)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展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2008年10月前,25%以上的乡(镇)和25%的村(居)委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设立消防点,配置消防水桶(或消防水枪、水带)、消防锹或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栏。(4分)
8.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6分)
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颁布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将公安消防机构和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6分)
9.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10分)
(1)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大型活动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检查、整改火灾隐患。(2分)
(2)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媒体公示等制度,对辖区内未按期整改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直接挂牌督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销案。(4分)
(3)根据本地(市)消防安全实际状况,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2分)
(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市)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立案、整改、销案事宜。(2分)
无重大火灾隐患的地(市),随机抽查2家隐患单位,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该项不得分。
10.建立完善火灾事故救援、处置体系。(6分)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完善社会联动抢险救援体系。(2分)
(2)针对本地(市)火灾、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特点,加强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装备建设。(2分)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火灾事故的扑救、调查和善后处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分)
1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6分)
(1)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在“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2分)
(2)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督促劳动保障、城乡就业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分)
(3)继续组织做好在全区开展的“消防100村”活动,积极完成分配的竞赛指标,不断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2分)
三、考评工作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考评范围:2008年度各地(市)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得分标准:除硬性指标为一票否决外,其他项目按实际得分合计。
(三)加分标准:1. 各地(市)超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硬性指标的,按照该条的得分方法进行反向加分。2. 各地(市)消防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集体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的加5分,个人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的加2分;集体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的加3分,个人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的加1分;奖励和荣誉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协会等社团组织评选的奖励和荣誉不加分。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8]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考评细则(2008年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考评细则(2008年度)
为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008年度)》(以下简称《责任书》),切实做好2008年度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有效减少火灾隐患存量、控制增量,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全区稳定的消防安全形势,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此考评细则。
一、考评原则、组织形式和方式
(一)考评工作原则: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地(市)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自治区通过查、看、听、问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综合评估。
(二)考评工作组织形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考评组,分赴七地(市)开展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建设厅、安全监管局、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藏公安消防总队。
(三)考评工作方式:
1.听取各地(市)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2.对照《责任书》,实地检查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完成消防工作任务的情况。
3.自治区考评组按照下考一级的原则,重点考评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县级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各行署组织考评,自治区考评组随机抽考2个县,计入考评总成绩。
4.考评组根据考核结果和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评议,形成考评工作报告,报自治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5.自治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审议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考评情况报告。
6.根据检查考评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消防工作会议上兑现奖惩,并签订新一轮责任书。
二、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火灾控制指标(此项为一票否决内容)
1.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以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重大火灾标准: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标准: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所辖行政区域内火灾伤亡人数不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火灾事故伤亡控制指标。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3.所辖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文物古建筑不发生火灾事故。以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二)消防工作任务(10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0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4分)
(2)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4分)
(3)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本地(市)本年度消防工作情况。(2分)
2.落实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10分)
(1)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2分)
(2)将年度消防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行政主管部门。1月31日前,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与辖区内各县(市、区)、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4分)
(3)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单位、创安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考评范畴。(4分)
3.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4分)
(1)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4分)
(2)30%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镇启动并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3分)
拉萨市、各行署所在地城镇消防规划要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4号)的规定,并通过自治区评审。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镇消防规划要达到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各行署所在地城镇及拉萨市的市政消火栓总量,在2008年底前应达到国家标准的60%以上;有市政给水系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市政消火栓总量,在2008年底前应达到国家标准的50%以上。(4分)
(4)及时修复损坏的市政消防设施。现有市政道路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并及时配置消火栓或消防水鹤。已配置的消火栓(消防水鹤)完好率应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3分)
市政消火栓数量,按照市政道路120米1个进行计算,市政道路和消火栓分别以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阿里、那曲等高寒地区不适宜建消火栓系统的,以消防水鹤的建设标准进行考核。消防水鹤建设数量=建城区面积/3.14。
4.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6分)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2分)
(2)将农牧区消防工作纳入人居环境治理文明村镇评选范畴。(1分)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将新建民居耐火等级控制在三级以上,并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安全敷设室内外电气线路等。(3分)
5.推进社区消防工作(6分)
(1)督促指导社区落实防火检查、巡查、隐患整改和灭火演练等消防制度,制定防火公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3分)
(2)2008年40%以上的社区(城镇居委会)在消防管理、消防宣传和火灾扑救等方面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实用的消防安全工作体系,成立义务消防组织,配置水带、水枪、铁锹、消防砂、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栏。(3分)
6.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及时研究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10分)
(1)督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援藏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手续,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就擅自施工或使用等违法行为,确保不留先天性火灾隐患。(2分)
(2)将“城中村”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拆除、改造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屋顶简易房。(5分)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消防安全危险源。(1分)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2分)
7.加快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建设,提高各地(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16分)
(1)2008年10月前,已建公安消防机构的县要配备一辆以上消防车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通信设备及消防监督检查装备。(6分)
(2)各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合同制专职消防队,2008年10月前,财政收入在1000万以上的县应当成立一支不少于6人的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并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体制和机制。(6分)
(3)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展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2008年10月前,25%以上的乡(镇)和25%的村(居)委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设立消防点,配置消防水桶(或消防水枪、水带)、消防锹或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栏。(4分)
8.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6分)
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颁布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将公安消防机构和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6分)
9.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10分)
(1)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大型活动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检查、整改火灾隐患。(2分)
(2)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媒体公示等制度,对辖区内未按期整改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直接挂牌督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销案。(4分)
(3)根据本地(市)消防安全实际状况,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2分)
(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市)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立案、整改、销案事宜。(2分)
无重大火灾隐患的地(市),随机抽查2家隐患单位,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该项不得分。
10.建立完善火灾事故救援、处置体系。(6分)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完善社会联动抢险救援体系。(2分)
(2)针对本地(市)火灾、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特点,加强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装备建设。(2分)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火灾事故的扑救、调查和善后处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分)
1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6分)
(1)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在“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2分)
(2)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督促劳动保障、城乡就业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分)
(3)继续组织做好在全区开展的“消防100村”活动,积极完成分配的竞赛指标,不断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2分)
三、考评工作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考评范围:2008年度各地(市)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得分标准:除硬性指标为一票否决外,其他项目按实际得分合计。
(三)加分标准:1. 各地(市)超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硬性指标的,按照该条的得分方法进行反向加分。2. 各地(市)消防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集体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的加5分,个人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的加2分;集体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的加3分,个人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的加1分;奖励和荣誉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协会等社团组织评选的奖励和荣誉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