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2020年07月29日20:21: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渝中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允许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㈠ 渝中半岛(西起佛图关、鹅岭,东至朝天门,北到嘉陵江,南界长江):
1、长滨路、嘉滨路沿线(加油、加气站及周边100米内,码头、船舶、市场、仓库、重要设施20米内,文物保护单位50米内,湖广会馆至洪崖洞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集中燃放点:解放碑街道辖区临江门4号奎星楼屋顶天台;朝天门街道辖区筷子街2号至57号路段;七星岗街道辖区金汤街14号至24号路段;望龙门街道辖区解放东路148号至180号路段;南纪门街道辖区凉亭子2号附1号至蔡家石堡7号路段;菜园坝街道辖区竹木街九滨路堤岸;大溪沟街道、上清寺街道辖区枣子岚垭正街118号附1号至150号附1号、学田湾正街12号至48号路段;两路口街道辖区贺龙雕像周围。
㈡ 大坪、石油路、化龙桥地区:除《条例》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市)场、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棚户区及其周边20米范围,加油站、加气站、天燃气罐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为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场所可以有限燃放。
除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渝中区的其他区域、场所均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四条 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燃放时间和品种:
㈠ 长滨路、嘉滨路沿线,大坪、石油路、化龙桥地区:在2007年2月17日(除夕)至3月4日(元宵)期间,可以燃放C、D级烟花爆竹(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并公布),具体燃放时段为每天上午7点至次日凌晨1点。
㈡ 集中燃放点: 2007年2月17日(除夕)和3月4日(元宵)两天,只能在晚上10:30至次日凌晨1:00燃放鞭炮,不允许燃放烟花。

    第五条 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凡未经许可并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2007年2月13日起至2007年3月4日21时。按全市统一规定进行销售。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 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㈡ 不得向人群、船只、机动车辆、轻轨车辆、过江索道、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㈢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㈣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㈤ 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严禁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及燃放不符合本区公布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运输、非法携带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树立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3849902、63832207。

    第十四条  2007年2月13日至2007年3月4日期间,渝中区人民政府设立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63814444。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2007年2月5日起施行。

2007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