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5]203号
市公安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82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财政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182号
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5]5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地签注、延期停留、留住加注、多次入出境地签注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5]203号
市公安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82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财政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182号
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5]5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地签注、延期停留、留住加注、多次入出境地签注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