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07:52: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闽公综[2005]518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
为了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进一步强化剧毒化学品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核发管理
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核发管理,严格审查申领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明年起,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在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要补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数量汇总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

二、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核发管理
(一)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治安、交管部门要共同做好数据库信息的采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各地要在9月29日前,将收集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相互通报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逐级分别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和交警总队,以便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信息采集和建档立库工作。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日后需更新相关信息的,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并上报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单位,信息系统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二)做好剧毒化学品购买信息通报工作。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审批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批表》传真给剧毒化学品购买或者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第一联返回发证机关时,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将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等相关信息,通过OA办公系统或传真通报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信息共享前,接到通过OA办公系统或传真通报的相关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信息转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三)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前的审核查验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前,应当严格证明文件的审查、驾驶人和押运人的审查、运输车辆的审查、运输时间和路线的审查等项工作。应当将货物运输单所记录的载货数量与车辆行驶证核准载质量进行对照,审核单车运输的数量是否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应当通过查询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审核驾驶人是否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核发工作。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人,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时应当填写《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异地受理申请书》(见附件三)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寄送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委托受理”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应当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见附件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并盖有印章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和《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通过数据库系统或邮递快件方式,寄送运输始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将填写好的《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接受委托凭证》(回执联)寄回委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依法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代为核发委托部门签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需变更通行线路和时间的,在依法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代为核发委托部门签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需要重新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代为交付委托部门签发的《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或者《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并告知申领人。
接受委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分类归档。委托部门也应当将委托材料逐一予以分类归档。
(五)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路线核准和信息通报工作。行驶路线需要通过高速公路、跨越县(区)或设区市或跨省的,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路线审批表》(见附件五),通过信息系统或者传真方式,依法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核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在发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通过信息系统或传真方式,将发证信息逐级往下通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的单位,应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回执),通过数据库系统或传真方式,发回原填发通知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接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填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后,应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将发证信息通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其他工作要求。
1.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工作,核发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六)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应签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各地原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管理专用章”统一用至9月15日止,到时由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销毁。
3.《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异地委托受理申请书》,由申领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式样,根据需要自行印制。《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路线核准表》,由发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公布的式样与规格自行印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补充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数量逐级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在9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送厅治安巡警总队,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4.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负责审批、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人员和一线交通民警参加培训,确保所有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民警都接受一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
5.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完善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施救机制。要在各地政府处置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框架下,制定公安机关处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公安机关对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施救机制,规范剧毒化学品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事故的紧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行车秩序
在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同时,9月15日起,各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情况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规章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特别应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有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有无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检路查时,发现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有违反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将其引导到空旷、安全的地方进行处理。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扣留措施的,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由当事人,并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立即共同派员处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治安部门依法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开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加盖所属公安机关的印章,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违法处罚的程序实施。

四、完善危险化学品禁行区域、道路标志的设置
各地应将危险化学品禁行区域与道路标志设置现状和应规范与完善的任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报告,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5)42号)的要求,将禁止危险化学品通行区域和道路标志设置工作与许可剧毒化学品通行线路的划定工作结合起来,将禁行与许可通行的区域和路线绘制成图表,并向社会公布,以便《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人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行驶路线。对因交通管理需要改变禁行区域与道路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对城市建城区内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和道路标志的设置与完善工作,应按省公安厅原工作部署的期限完成。

五、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注册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罐体容积与核定容积是否相符;对车身上安装喷涂的反光标识和警示标志、文字等应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对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合格证;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罐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和警示标志、文字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要依法强制报废,不得延缓报废或继续使用。报废应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监督解体。

附件: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略)
 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略)
 3.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异地委托受理申请书(略)
 4.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略)
 5.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路线审批表(略)
 6.全省交警系统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人员名单及传真号码(略)

福建省公安厅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