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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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103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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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00三年廉政和纠风工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00三年廉政和纠风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市府发[200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二00三年廉政和纠风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五月八日赣州市政府二00三年廉政和纠风工作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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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发布部门: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漯政办[2007]62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市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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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6]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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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办2006年全省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办2006年全省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6]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纠风办《2006年全省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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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在邮电涉外活动中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在邮电涉外活动中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部字523号 根据国务院、中纪委对涉外人员必须保持廉洁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对邮电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保持廉洁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邮电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以身作则,认真执行中央、国务院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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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监察部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及有关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

监察部关于监察部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及有关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

发布部门: 监察部 发布文号: 为保证监察部派出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开展监察工作,现对派出机构的领导体体制、任务职责及有关工作关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1.派出监察局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监察部和驻在部(委、局)双重领导,既是监察部的派出机构,也是驻在部(委、局)负责内部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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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8)司发监字第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我部同意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请你们照此执行。附:司法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最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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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合肥市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合肥市监察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市监察局和县(区)监察局是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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