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07:16: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4]40号
(二○○四年六月三日ぉ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救济制度。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法定义务,也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并借此途径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地出庭应诉,自觉地起带头示范作用。
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化建设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及应诉案件的数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1、对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2、每年的第1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3、以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基数,确定当年的应诉件数,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落实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定期统计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