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