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布文号: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及补充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测绘法》第 十条“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我局批准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的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作为太原市合法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根据《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对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及其成果依法管理、更新和维护;依法向社会公开、提供有关成果及服务;依法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该系统成果副本(包括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三、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控制范围内新建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四、省测绘主管部门依法对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更新和该系统成果的保管、使用、服务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测绘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布文号: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及补充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测绘法》第 十条“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我局批准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的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作为太原市合法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根据《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对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及其成果依法管理、更新和维护;依法向社会公开、提供有关成果及服务;依法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该系统成果副本(包括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三、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控制范围内新建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四、省测绘主管部门依法对太原市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更新和该系统成果的保管、使用、服务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测绘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