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行业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3日13:25:06

1.环境影响评价师轻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生产保持平稳增长。

在稳定出口和扩大内需的带动下,轻工业产销稳定增长,行业效益整体回升,三年累计新增就业岗位300万个左右。 2)自主创新取得成效。

变频空调压缩机、新能源电池、农用新型塑料材料、新型节能环保光源等关键生产技术取得突破。重点行业装备自主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型高速纸机成套装备实现自主化,食品装备自给率提高到60%。

3)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重组取得进展,再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150亿元以上的大型轻工企业集团。

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增加100个,东中西部轻工业协调发展。新增自主品牌100个左右。

4)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到2011年,主要行业COD排放比2007年减少25。

5万吨,降低10%,其中食品行业减少14万吨、造纸行业减少10万吨、皮革行业减少1。5万吨;废水排放比2007年减少19。

5亿吨,降低29%,其中食品行业减少10亿吨、造纸行业减少9亿吨、皮革行业减少0。5亿吨。

5)淘汰落后取得实效。淘汰落后制浆造纸200万吨以上、低能效冰箱(含冰柜)3000万台、皮革3000万标张、含汞扣式碱锰电池90亿只、白炽灯6亿只、酒精100万吨、味精12万吨、柠檬酸5万吨的产能。

6)安全质量全面提高。完善轻工业标准体系,制订、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

生产企业资质合格,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按照GMP(优良制造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更加健全,产品质量全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行业标准是不是法律法规

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3.劳动法全文轻工业与重工业的基本工资是一样的吗

单位给予员工的基本工资是单位根据员工的岗位以及不同的工作内容自行确定的,法律上仅仅规定员工的基本工资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所以只要员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一样由公司来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单位给予员工的基本工资是单位根据员工的岗位以及不同的工作内容自行确定的,法律上仅仅规定员工的基本工资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所以只要员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一样由公司来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一件产品有轻工业标准(QB)和国家标准(GB),谁能说下这两者的

gb国家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国家标准代号为GB和GB/T,其含义分别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

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部分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如下:汽车——QC、石油化工——SH、化工——HG、石油天然气——SY、有色金属——YS、电子——SJ、机械——JB、轻工——QB、船舶——CB、核工业——EJ、电力——DL、商检——SN、包装——BB。

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T”,如“JB/T”即为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为强制性标准。 (3)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也分强制性与推荐性。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 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

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三、标准种类 根据标准管理的需要,标准种类一般按行业、性质、功能分类。

(1)按行业分类 目前我国按行业归类的标准已正式批准了57大类,行业大类的产生过程是: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同时公布该行业的标准代号。 (2)按标准性质分类 通常按标准的专业性质,将标准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在标准化领域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而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叫管理标准;为实现工作(活动)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每个职能和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为工作标准。 (3)按标准的功能分类 基于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为了对常用的量大面广的标准进行管理,通常将重点管理的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管理标准。

四、标准化法律法规 我国的标准化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标准化法规体系的顶层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规和规章均以该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依据《标准化法》颁布的有关该实施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24个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法规体系。

五、标准制修订程序 国家标准的制定有一套正常程序,每一个过程都要按部就班地完成。同时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缩短制定周期,除正常的制定程序外,还可采用快速程序。

(1)制定国家标准的正常程序 我国依据ISO/IEC导则第一部分:技术工作程序(1995年版)颁发了国家标准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该标准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 a. 预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b. 立项阶段 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c. 起草阶段 标准起草阶段是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d. 征求意见阶段 向标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回函意见处理汇总表。 e. 审查阶段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会审或函审的形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表决,一般同意票数在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通过的送审稿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编制报批稿。对于难度较大和争议较多的标准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

f. 批准阶段 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批准和编号,并提供标准出版稿 g. 出版阶段 由出版社印刷出版正式标准。 h. 复审阶段 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

i. 废止阶段 根据复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宣布某标准废止。 (2)制定国家标准的快速程序 。

5.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三、公司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坏法》的调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

6.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简称中轻联)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缩写为CNL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联合行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绳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轻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全国和地区轻工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开展轻工行业质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企业开拓市场及营销活动;(五)受委托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六)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制定政策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维护产业安全;(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九)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 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十一) 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本会代管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轻工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轻工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五)长期在轻工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轻工行业的行规行约;(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全国各地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经其单位同意和本会邀请,可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7.求10部和工程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2008-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2008-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07.6.29)[2007-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07.10.28)[2007-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07.10.28)[2007-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7-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全文)[2007-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06-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5-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200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200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5-5-17]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2009-6-15]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9-5-25]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6-9] ·基础测绘条例[2009-5-12]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8]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8]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15]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24] ·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1] ·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2009-3-30] ·工业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9]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3-20]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2009-3-13]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3-30]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9-3-12] ·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标准及民爆行业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2009-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2-26]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2-3]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1-24] ·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1-26] ·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1-19] ·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9-1-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2008-12-3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12-2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11-29]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11-3]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7-21]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6-16]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996-10-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7-5-3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7-11-23] ·上海市公布2008年第4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名单[2008-5-20]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07-1。

8.列举我国的七大法律和八大法规

宪法 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 刑法 劳动法 保险法 劳动合同法 立法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就业促进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婚姻法 遗产继承法 税务法 国土资源法 国家安全法 专利法 知识产权法 海商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监察法 民法法 律师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行政复议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 人力资源市暂行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轻工行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