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6日15:45:01

1.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税收情况: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大都称为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工程局 (处) 等;后者是附属于现有生产企业、事业内部或行政单位的,为建造和修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而自行组织的。

扩展资料

建筑业的特殊义务又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2.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不施工扰民,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环境;

3.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另外,企业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负企业盈亏责任,承担社会必须的其它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建筑施工企业

2.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工程建设法》;

2、《招投标法》;

3、《建设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拓展资料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3.建筑业的法律法规新政策都有哪些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

建筑给排水规范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等等等 太多了 法律少 规范多

4.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建筑企业会计怎么应对营改增

切实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并及时与税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营改增”的改革实施,是新时期我国税务改革的重点,相关改革试点的政策,直接影响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的利益获取。

因此,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要切实关注并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及时调整财务管理等工作,与营改增的政策走向齐步走,更有助于财务工作全面而有效开展。与此同时,要及时与税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获取“营改增”改革之后税务相关的信息,并利用好相关的资源,有效解决涉税事项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而为企业在“营改增”改革中创造良好的基础。

狠抓落实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营改增”后的业务能力新的税务环境、税务制度,强调建筑企业一方面要积极适应营改增后的税务环境;另一方面要狠抓落实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营改增”后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首先,“营改增”之后,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专业发票的管理,都是会计人员工作中的新考验。

企业要组织好相关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并对营改增后的税务政策、制度及规定有清楚地了解,以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财务岗位的职能要求;其次,强化业务处理能力培训,切实做好企业纳税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既要确保企业在“营改增”的税务改革中,处于正常的经营发展;也要尽力降低企业在涉税中的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会计处理方法的正确应用,有效防范会计核算风险不可否认,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会计处理的变化,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较大影响。

建筑企业一方面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税务业务的处理,并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会计政策,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外,为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改革,建筑企业也应调整企业的相关制度,如会计核算制度的调整,确保税收改革之后,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平稳开展,有效防范会计核算风险的发生。

6.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应该怎么报增值税

1.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7.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关注哪些问题

1. 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2. 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

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

3. 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

8.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还需要上哪些税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需要上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缴税情况如下: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扩展资料:

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4、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1、代办电讯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赈问题

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企业营改增法律法规